行政管理专业本科论文内容摘要:

为程序行为既有它独立的价值,又有为实体服务的功能。 它既要像实体行为行使实体权利或履行实体义务那样,具有行使程序权利或履 行程序义务的内容,还包括有请求某些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 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申请行为,既要实现申请权本身这种程序性权利,又可能请求实现其它的程序性权利(如申请行使并实现听证权),还可能请求实现有关的一些实体性权益(如要求获得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程序行为针对程序性权利和程序性义务而言,在内容上与实体行为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行使、放弃程序权利和履行程序义务。 对此不需多述。 除此之外,程序行为所包涵的内容还会涉及请求实体权利义务、证明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请求实现实体性的权利义务通常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自身,它往 往须由行政主体作出决定。 因而行政相对人这种程序行为多为请求行为。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请求行为所请求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 请求获得特定权利或资格是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自已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以申请行为请求行政主体准许其享有一般人不能具有的某种权利和资格。 如申请颁发某种许可证、申请救济金。 (2)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 请求恢复权利或减免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或阻碍时,以其请求行为要求行政主体恢复自己的权利。 如申请复议、提出申诉、请求行政赔偿等等。 (3)请求确认权利义务 关系或法律事实。 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或法律事实是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了固定某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曲扭、对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争议时,以其请求行为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对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原状予以确认和裁决。 如请求公证、请求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 (4)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请求保护合法权益是行政相对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并惩处侵害者一方。 行政相对人的证明行为所具有的内容主要是: (1)证明法律事实。 证明法律事实是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应行政主体请求,以其证明行为,证实 对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有影响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这种程序行为就是以证明法律事实为其内容。 它通常是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或多个行政相对人之间对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争议时,行政相对人以其证明行为对法律事实的原状予以证实。 (2)证明法律地位。 证明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以其证明行为,证实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范围。 它通常是因行政相对人之间或与行政主体之间对某种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以其证明行为对权利义务的情况予以证实。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的证明,与行政主体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的确认是不同的。 确认 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一旦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 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的证明,必须审查质证,并经行政主体予以确认才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的理解及对行政行为的作用 行政相对人行为作出后是否就能实现其内容,或者说是否能固定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这必然涉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问题。 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的认识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力,即该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形成的特定法律约束力。 行政相对人行为常被人们忽略了效力问题,因为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学者们大都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所决定。 ” ⑥ 意即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产生、变更和消灭双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这其实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法律效力的错误认识,也是导致一些行政主体漠视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一个根源。 行政法学长期以来着眼于行政行为并只关注行政行为的效力,与人们的行政法 观念有较大的关系。 控权理念下的行政法,以控制行政行为为中心,行政法的基本任务就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设计并依其设计的标准进行司法审查。 对此,英美许多行政法学者都有一致的论断。 著名英国行政法学者 :“作为行政法的第一种表述,可以说行政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 ”“行政法的实质在于法官创立的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原则,这些原则为所有的公共当局确立了行为准则。 ” ⑦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尤其是包括规定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律,在这种行政 法观念中,行政相对人行为被认为是公民自由的范畴,是放任而开放的领域,它当然不属于行政法研究的问题。 管理理念中的行政法,同样使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的重点,因为行政法是对行政管理方法的规定。 这一点,在前苏联行政法中表现得尤其突出。 前苏联行政法学者 :“行政法作为一个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 „„国家管理是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 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与其他手段一起)来实现的。 ” ⑧ 行政法的这种理解,使得行政法成为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规范。 至 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只是在如何运用管理方法时才会被作为一个条件而提及。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同样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行为产生、 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双方合意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发生在行政合同、行政委托等法律关系中。 实际上,当行政相对人积极与行政主体合作而自觉以其行为行使或履行行政法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将更为顺利,公正与行政效率无疑也都得到了保证; (2)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 灭; (3)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为,可以形成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实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则就会产生、变更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但在最终实现上,如果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无权实施自力强制,必须借助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力来实现。 行政相对人行为发生法律效果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行政相对人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形式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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