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笔记_自考合同法小抄讲义内容摘要:

务时 ,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 ,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 .不可分离的 .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 ,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也不 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109条和第 121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 :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包括三方面内容 : 第一 ,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 ,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 ,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债务代理人 ,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 .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 ,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 ,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 第二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 121 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 ,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 ,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 .当然 ,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 ,那么 ,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 .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 第三 ,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 ,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 .集体或他人损害的 ,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所以 ,在违约的情况下 ,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 ,对违约方处以罚款 .收缴其非法所得等 ,都不是违约责任 ,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 ,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 ,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 . 总之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 .内容 .责任三个方面 ,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 ,缺一不可的 . :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 ,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 ,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 ,即主体 .客体 和内容 . : : 平等性。 任意性。 等价有偿性 .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 .包括 :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物 :对世权 .绝对权 .所有权 .物的诉讼。 债 :对人权 .相对权 .请求权 .人的诉讼 .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 .效力 .履行 .变更 .转让 .终止 .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 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不得非法干预 .包括两个方面 :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包括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 :合 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缔结合同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选择裁判的自由 .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 ,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 ,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具体为 :(1)合同订立阶段 ,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 :忠实义务 ,不得欺诈 .不得恶意谈判 .相互照顾和协助 .遵守允诺 .(2)订立后履行前 :严守诺言 ,认真做好履约准备 (不得随意中止履行 .不得擅自单方解约 ).(3)合同履行阶段 :履行标的 .履行时间 .履行地点 .履行数量 .履行方法 .(4)合同的解除方面 :不得随意解除 .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 .(5)合同的终止 :后合同义务 .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 ,应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 :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合同订立方面 ,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 ,但在特殊情况下 ,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 ,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 ,因此 ,《合同法》第 38条规定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 ,有关法人 .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 :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严 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 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 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 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 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 :是提高效率 .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 .的。 .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 .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 (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 :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 ,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 ,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 :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 ,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 ,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 ,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不可随意撤销 .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获得承诺的资格 ,即承诺适格 .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 ,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 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 :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邀约的限制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在法律上 ,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 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 :通常的迟延 ,一般成为新要约。 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 ,则承诺有效。 特殊的迟延 ,一般为有效承诺。 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 ,则承诺无效 .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 ,即合同的确认订立 .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 .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 ,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 ,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 ,合同还是不能成立 ,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 ,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 ,合同方告成立 . 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 ,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 .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 ,合同才能成立 .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 ,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 .明确的 .肯定的承诺 .具体而言 ,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 : 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 联系 协议的内容 ,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 ,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 ,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 .出 ,逾期答复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 ,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 ,则在双方达 成协议时 ,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 ,合同即告成立 .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 ,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 .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 .因此 ,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 .合同法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 . :合同的成立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 ,(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对于要式合同 ,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 ,合同才能成立 .然而 ,在实践中 ,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 ,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 ,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 .因此 ,我国《合同法》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 36 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 ,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 ,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 :(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 (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 ,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 .即从法律文书而言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因此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 .肯定 .完整 ,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 ,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 1:必备条款和非 必备条款 : 又称主要条款 ,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 ,是指合 如需精美完整排版,请: 67460666 手机 137 8381 6366联系 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 ,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 ,如有关履行期限 .数量 .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 ,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1条 .第 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 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等八项条款 ,有的学 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 ,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 ,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如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 .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 应承担的责任条款 ,即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免除 {排除 }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 . :在草拟合同时 ,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 .规范之外 ,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 .符合常识 .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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