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2020 年 7 月 26 日 职业技能 鉴定所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行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精神,结合我所(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鉴定所工作人员 是指集团公司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计划、 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方法、方式、特点,具有一定 的管理和考评经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评纪律。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常要求,自觉遵守直系亲属参加鉴定的回避制度。 第五条 鉴定所建立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档 案,记录工作人员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考评组、督导员要集体对工作人员提出评价意见并 做 出文字结论。 鉴定所实施年度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考核 档 案。 每两年对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 进行选优评议,并 进 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考评过程实行首席考评员负责制。 考评人员应按照职 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原则上由鉴定所(站)报请省、行业指导中心核准后派遣。 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派遣;监考员、工作人员、安全员由鉴定所(站)会同单位双方确定。 但每次鉴定考核不少于 3 人。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各负其责,当场签字确认。 第 七 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有工作人员 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 职业技能管理规定 ,并遵守下列 工作纪律 :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服从职业技能鉴定所 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 (二) 不得收受考评对象 或鉴定机构馈赠的礼品、金钱和有价证券等; (三) 在考评工作中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和考评标准实施考评; (四) 严格执行亲属、师徒、师生回避制度; (五) 考评过程中 ,不得有擅离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考题等行为 ; 第 八 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质量督导员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并按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对在鉴定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技能鉴定 所(站) 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鉴定工作。 第 九 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鉴定所。 甘第 43 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有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3 站 2020 年 7 月 26 日 职业技能 鉴定 考评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资格证,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评审核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员的职责是负责对考试、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所用材料的检验,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并如实填写考评记录。 第三条 考评人员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和考场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具有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常要求。 第四条 鉴定所建立考评员管理档案,考评员每次参加考评,考评工作 组都必须集体 对 考评员进行评议,并进行文字写实或评议结论。 鉴定所每两年对考评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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