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内容摘要:

,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075525690399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 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的暂扣流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暂扣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2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的扣留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证运输木材的,扣留其运输工具,没收产品。 接受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对象 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翠竹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竹路 2028 号翠竹大厦 3 楼 ; 联系电话 翠竹街道执法队: 075525690019;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 法设备等。 事中: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扣留 ; 3.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坚强监管。 监督电话 075525690399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 责。 审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运输工具的扣留流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 法予以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扣留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23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 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强制对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翠竹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竹路 2028 号翠竹大厦 3 楼 ; 联系电话 翠竹街道执法队: 075525690019;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 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 ; ,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075525690399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 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流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 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封存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24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扣留、封存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 超过十五日。 对扣留的野生动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 行政强制对象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行政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翠竹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竹路 2028 号翠竹大厦 3 楼 ; 联系电话 翠竹街道执法队: 075525690019;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扣留、封存 ; ,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075525690399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扣留、封存流 程图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 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 2 名执法人员) 当事人到场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予以 没收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扣留、封存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所变卖款项 序号 725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扣押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 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对象 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翠竹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竹路 2028 号翠竹大厦 3 楼 ; 联系电话 翠竹街道执法队: 075525690019;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无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 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投诉方式方法;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 事中: ,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对假 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扣押 ; ,并送达当事人。 事后:加强监管。 监督电话 075525690399 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对罗湖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强制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 理由:属于法定职责。 审核意见 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扣押流程图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清事实,作出决定。 依法予以销毁。 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依法予以没收。 退还财物。 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当事人补偿。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机关自行保 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或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涉嫌犯罪的,将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载明: 姓名或名称、地址; 、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说明 说明 序号 726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实施主体 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权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 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对象 与假冒授权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种类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无 办理部门 翠竹街道执法队 办理地点 罗湖区翠竹路 2028 号翠竹大厦 3 楼 ; 联系电话 翠竹街道执法队: 075525690019; 服务表格(选填) 无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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