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1.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的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分直接支付或兑付、先支付或兑付后核查和经审核后才予支付或兑付三种情况。 ( 1)境内机 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用 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③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 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④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5%或者虽超过 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第 ① 项至第 ④ 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⑤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⑥ 出 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暗扣)和 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⑦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⑧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⑨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上述第 ① 项至第 ⑧ 项规定 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⑩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 2)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①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 支付;②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④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 3)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且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预付货款;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暗扣)和 5%的明佣(明扣)且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佣金的;③转口贸易项下先支 后收的对外支付;③偿还外债利息;⑤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 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20 年 4 月发出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进行了简化,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进行了调整:一是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 5 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 5000美元以下(含 5000 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 (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二是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三是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 10万美元以下(含 10 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 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四是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 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2.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 境内机构非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管理分两种情况: ( 1)属于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由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账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如下几种:①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②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股金与基金用汇;④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④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 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⑤聘请外国专家用汇;⑥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⑦境外朝觐用汇;⑧对外宣传费等用汇;⑨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 2)预算外的境内机构非经营性用汇.须持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主要包括如下几种:①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②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用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及有关函件;③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④国家教育部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⑤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⑥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⑦其他非经营性用汇。 (三)境内机构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制定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等规定,规定凡是出口货物的,在每笔货物出口申报时要进行登记,收汇后再逐笔按号核销;在进口货物,以外汇向境外支付贷款等费用时,也要逐笔按号核销。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 根据国家新的 个人外汇管理 办法规定,国家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 分为对 境内 个人的外汇管理和对 境外 个人的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是指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 人 是 指 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 外国 公民 (包括无国籍人) 以及 港澳台同胞。 按照交易性质 的不同, 分为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管理。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 从 2020 年起,国家对 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 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 资本项目项下按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资本 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一)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 管理 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 管理 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管理。 1.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 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 其主体不同,分别按不同的 规定办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个体工 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2.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捐赠 的,持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办理,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赡家款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遗产继承收入 持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办理; 保险外汇收入 ,持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办理,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持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办理;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持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办理; 职工报酬 , 持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办理; 境外投资收益 , 持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 其它 , 持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办理。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 分不同情况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 有关 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属于 房租类支出 的, 持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办理;属于 生活消费类支出 的,持合同或发票 办理 ; 属于 就医、学习等支出 的,持 境内医院 ( 学校 ) 收费证 明 办理 ; 其 他的, 持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办理。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4.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含税务凭证 ) 办理购汇。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 24 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 500 美元 ( 含 ) 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 ( 含 ) 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 5 万美元以下 ( 含 )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下 [含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 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6.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 万美元以下 ( 含 1 万美元 ) 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 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 节 有关规定办理。 (二)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 符合 有关规定 的, 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第10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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