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20xx年第2版内容摘要:

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 一、工作内容 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缴销 IC 卡、金税卡、专用发票领购簿和空白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二、业务流程 三、工作规程 (一)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作事项。 (二)接受综合岗传递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三)电话或者上门告知纳税人 2 日内将 IC 卡、金税卡、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上缴金税工程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缴办税服务厅。 (四)对逾期未办理缴销手续的,与金税工程管理人员一起到企业收缴税控 IC 卡 、金税卡、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同时收缴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核实纳税人各项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入库,违法违章案件是否结案,企业存货账面数与实物是否一致。 纳税人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督促其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有未结案信息的督促其办理结案手续,发现存货账面与实物不相符的,移交稽查局处理。 对经核实无问题的,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取消”的核实意见,上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六)将完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录入综合征管软 件。 四、工作标准 (一)税收管理员应每工作日登录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是否有上级交办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任务。 (二)税收管理员应自接受任务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上缴 IC 卡、金税卡、专用发票领购簿以及缴销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接收综合岗交办的核实取消一般纳税人工作事项 报送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审核申请取消表格签署初审意见 收缴两卡、缴销发票 案件结案 税款结 算,存货帐实核对 稽查局 (三)纳税人没按规定期限上缴 IC 卡、金税卡、专用发票领购簿以及缴销未使用的空白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 ,税收管理员应在 2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处收缴。 (四)税收管理员应自接受任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 (五)税收管理员应在完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任务后, 2个工 作日内将完成情况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五、表证单书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防伪税控企业 取消理由: 核实情况: 纳税人金税卡和 IC 卡是否全部收缴( ),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是否全部缴销 ( ),违法违章案件是否结案( ),各项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入库( ),存货账面数与实物是否一致( ), 是否已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 税收管理员: 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税收管理员: 负责人: ( 公章 )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公章 )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 ( 公章 ) 年 月 日 附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一、为什么要修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994 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 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规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整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新办法的修订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不可或缺。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 一方面新办法在法律级次有了提升。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但原办法的发文字号为国税发,法律位阶为规范性文件,新办法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增强税法了刚性。 另一方面新办法更能体现税法公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税收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原办法制定时,是增值税税制运行初期,专用发票当时是管理增值税税源的最有效手段。 在当时的税收征管条件下,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控一般纳税人规模是国税部门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增值税的信息化应用显著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 行,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应用,海关完税凭证的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票表比对等重要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信息的全面监控,强化了一般纳税人税源管理,相反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手段略显薄弱。 在税收信息化的进程中,扩大一般纳税人数量成为必然,修订认定办法刻不容缓。 (四)是方便基层操作的需要。 原办法颁布以后,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规定,但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够系统,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 随着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日新月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 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基层在操作执行上存在着一定难度。 新办法将原规定进行合并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 (一)进行全面修订,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 (二)公平税收负担,促进税收制度的发展。 (三)规范办理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 (四)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 (五)方便基层操作,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 三、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 新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超标认定,是指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 第二种是依申请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鼓励小规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了认定程序。 按原办法,申请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新办法将约谈程序去掉,同时修改了实地查验的有关规定,总局不再统一要求实地查验,是否进 行查验及查验的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更符合基层实际。 (三)简化了认定资料。 按照不重复报送的原则,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对办理税务登记证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报送资料精简为 5项。 对超标认定的情况将报送资料精简为 1项,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四)明确了办理时间。 新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如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完成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批准完毕等等,将所有办理时间告知纳税人,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 (五)确定了有效期限。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统一了基层执行不一的情况,突显纳税人权力。 (六)调整了有关口径。 新办法中第二条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调整了两个口径,一是将“年”由原来的“一个公历年度”调整为“连续不超过 12个月”,更显税法公平。 二是明确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将免税销售纳入税控范围内监管,提高管理效率。 (七)修订了辅导期的管理办法。 辅导期管理办法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降低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标准,将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分别又原来的 500万, 50人降低为 80万, 10人;二是变更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将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规定,其他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指一些违规企业;三是实施了分类管理,对于小型商贸企业和其他一般纳税人分别实施不同的辅导期期限和发票版面;四是取消了辅导期结束后的纳税评估工作,原办法在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到期时, 实施纳税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新办法取消了纳税评估过程,即辅导期纳税人也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纳税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主管国税机关所有事项均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对纳税人进行告知,并且给纳税人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相关资料,办理相关事项。 根据新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条件 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也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新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可以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 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即复印件。 根据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二节 税务资格认定管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资格认定 一、工作内容 对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业务流程 接受综合岗移交的核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资格认定工作事项 接收综合岗移交的纳税人报送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资料 填写核实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将初审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审核 实地调查核实 三、工作规程 (一)从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综合岗传递的纳税人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资格认定的工作事项。 (二)接受综合岗从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资格认定相关资料。 (三)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核实内容: 1.对县级以上民政 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核确认。 2.查看纳税人与残疾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或服务协议,确认签订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3.查看纳税人为残疾人员办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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