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和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页 11 (二)义务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 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15 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自信托 生效 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 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第 页 12 一、 受托人聘请 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 保管协议 》,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对所保管的信托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劣后级 受益 权 不得转让。 (二)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三)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分别按拟转让(捐赠)信托财产(受益权)的 %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 第 页 13 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二、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 %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三、信托受 益权质押 (一)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质押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质押协议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受托人按原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置信托受益权。 (三)已质押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办理挂失、转让、再质押及其他对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事宜。 质押期间,有关信托收益的分配,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托人不向任何一方分配信托收益。 (四)受益人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分别按拟 质押信托财产(受益权)的 %向受托人缴纳质押登记手续费。 (五)质押到期或提前解除质押时,质押权人应持本合同、解除质押函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或信托到期,未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的,如质押协议有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仍然冻结。 第十三条 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 除非委托人 或者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公司 另行支付, 受托人 /管理人 因处 第 页 14 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包括 固定报酬 及 浮动 报酬 ; (二) 投资顾问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 ; (三) 银行保管费 ; (四) 相关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 五 )信息披露费用 、信托受益人大会费用, 以及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 ( 六 )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 评估 费 等 ; ( 七 )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 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 股 权 时产生的印花税 、交易 税 费 等 ; ( 八 )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二) - ( 八 )项费用统称其他费用。 三、信托各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信托报酬按照第十 五 条的规定办理。 (二) 管理费用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 信托 其他费用 于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及收益中扣除。 四、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应由信托财 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如信托计划延期,则按照原有费率于当个信托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计提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 (四)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用等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 包括 项目 第 页 15 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 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二)信托收益 =信托收入 - 信托 费用。 (三) 信托 年化 收益率 =信托收益247。 信托计划规模 247。 信托期限 100%(其中信托期限为按年计算的信托实际存续期, 其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 365 折算为年)。 (四) 本 信托 计划 收益分为: 现金类 预期收益 ,每信托年度末分配一次 ; XX 集团另行提供的一揽子旅游类优惠服务。 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如下: 受益人(含优先级和劣后级)在 2 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 11%/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信托计划 延期的,在延长期限内,受益人可享受 13%/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如 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年化 收益率大于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在信托期限 2 年内为 11%/年,信托期限延长期限内为 13%/年)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 11%或 13%的部分)的 20%享受浮动收益。 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 年化 收益率小于预期 年化 收益率时,则劣后级受益人按约定的预期 年化 收益率,受让全部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回报率不构成受托人、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二、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 一) 除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外, 信托 财产及收益 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 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二) 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 页 16 首先, 在每信托年度末 按照本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收益率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当期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 其次, 在信托计划到期时, 按照 分配当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优先级信托单位本金 ; 其三, 对于 进行前述分配后 剩余 的 部分,则按 劣后级 受益人 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 劣后级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 ,向 劣后级 受益人 分配 劣后级 信托资金本金; 其四, 如有剩余,则 按照 劣后级受益权的 预 期收益率 (不计复利) 向 劣后级 受益人 分配 自信托 生效 之日起,至向 劣后级 受益人分配之日止的 预期 收益 ; 最后,对于进行前述分配后剩余的部分, 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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