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内容摘要:

通过,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二、管理范围 包括桑拿按摩、足底按摩、盲人按摩及以按摩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美容美发等非医疗性、设臵按摩服务项目的场所。 三、 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要求 (一)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公安部门备案。 设臵按摩项目服务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在 15 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臵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得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对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违法犯罪 〃 20〃 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报告义务。 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 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四、治安民警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经营性按摩场所底数及基本经营状况,并根据要求将采集的数据输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治安检查,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整改情况; (三)检查、指导娱乐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制订安全防范制度; (四)督促按摩场所配备标准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 人员。 要按照经营场所面积每 50 平方米配 1名保安员的比例配备。 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派驻保安队伍制订安全检查、定岗巡逻、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规范,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 (五)物建治安耳目和治安信息员,做好阵地控制工作; 〃 21〃 (六)查处发生在场所内应当由治安部门管辖的案(事)件;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治安业务培训工作,督促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八)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五、按摩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罚依据 发现娱乐场所等单位内存在下列 违法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淫秽表演的,对组织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 “组织淫秽表演 ”处罚,对参与表演者依据该项规定,以 “进行淫秽表演 ”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处罚。 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对该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该条规定,以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 违反安全规定 ”处罚。 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以 “强迫交易 ”处罚。 卖淫、嫖娼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 “卖淫、嫖娼 ”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的,对该行为人依据〘治 〃 22〃 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以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处罚。 数额较大的赌博活动的,对参赌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 “赌博 ”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无偿提供毒品、吸毒等行为的,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以 “非法持有毒品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吸毒 ”处罚。 娱乐场所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以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处罚。 旅馆业 一、法律依据 〃 23〃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 年 9 月 23日国务院批准,公布起施行)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办法〙( 2020 年 7月 22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二、管理范围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各类经营实体,包括接待旅客住宿的桑拿按摩、足浴等行业,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三、旅馆业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0 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有符合公共安全强制 性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 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24〃 申请报告(说明资金来源、股份组成、安防设施建设等情况)和〘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中, 50个床位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经实地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文件; 50 个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提交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0 个床位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书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平面图;三星级或者相 当于三星级以上的旅馆,还应提交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及复印件或承诺书; 联营或承包经营的,应提交联营或承包协议书及复印件; 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受理。 旅馆客房 40间(套)以下的,由公安分局审批; 40 间(套)以上(含本数)的,由市公安局审 〃 25〃 批。 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应在 8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应当进行现场审验,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由原发证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变更签注。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 前台服务员 要严格检验入住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 100%。 查验登记主要包括查验身份证件真伪,登记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时间等项目。 (三)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和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 〃 26〃 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 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臵的其他信息; 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 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在 1 小时内补录、传送。 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 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 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 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 30 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 (四)值班巡查制度。 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内保人员,负责门卫、内 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旅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按规定应安装监控系统的旅馆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五)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旅馆应专门设臵旅客财务保管箱、保险柜或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 寄存物品检查、登记,必须实行 “三对号、一签收 ”制度,即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六)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 理; 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 〃 27〃 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七)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旅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旅馆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八)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旅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旅馆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五、民警对旅馆业日常治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住宿登记是否合乎要求 ;是否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抵店日期依次装订归档保存 2 年;是否规范使用交接登记簿。 (二)旅馆前台登记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前台服务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通过派出所政审,能熟练操作前台系统;适时对旅馆使用系统情况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通过旅馆业治安信息系统登记、录入、上传旅客住宿信息和相关信息,并在检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三)旅馆业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制度、访客登记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控人员是否脱岗、监控图像是否清晰、是否按 规定保存电脑监控记录或录像带。 (四)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及住宿客人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客房或床位。 (五)旅馆的客房、寄存室等是否存放易燃、易爆、腐蚀、 〃 28〃 剧毒、放射等性质的物品。 (六)消防设施是否齐全;通道出入口、应急疏散楼梯是否畅通,是否违反规定在通道内堆放物品;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按规定进行张贴和摆放;应急照明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七)对旅馆内行迹可疑人员进行审查。 (八)火灾、爆炸、地震、生化恐怖袭击等紧急事件的各项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是否健全、落实。 (九)总机是否落实防电话骚扰措施。 (十)旅馆业 单位承办重要接待任务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公安机关应结合治安安全检查的内容,检查贵宾住宿楼层或举办活动场地控制情况,排摸、控制旅馆内部不安定因素,加强旅馆周边治安状况巡查。 六、旅馆业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旅馆业违反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擅自营业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酒店式公寓、内部招待所、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 〃 29〃 情况,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未按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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