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里程间隔 30000 公里或不超过 120 天。 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10000 公里或不超过 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40000公里或不超过 120 天。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5000 公里或不超过 30 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20200 公里或不超过 120 天。 (三)、危货专用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6000 公里或不超过 25 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 25000 公里或不超过 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报备以及变更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八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执行标准的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的规定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做好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日常维护工作,认真填写车辆安全行车日志,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三十条 【 本条是关于执 行道路运输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作业主体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期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作业,并将承担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实施竣工质量检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规定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经过二级维护后竣工出厂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竣工质量检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签发带有营运标识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道路运输车辆行车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车辆二级维护的具体规定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 照备案的二级维护周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的二级维护情况应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二级维护作业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等维护凭证。 第三十三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办理车辆相关业务时应出示二级维护凭证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申请《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变更等手续和申请客车加班、包车等业务以及对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时,应当出示车辆最近一次执行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客车二级维护报备以及客运站应将客车二级维护纳入安检的规 定 】 客车执行二级维护作业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安检机构备案。 客运站安检机构在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将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 本条是关于危货专用车在承运危险货物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凭证以及托运人有权拒绝使用未执行二级维护的车辆的规定 】危货专用车在承运道路危险货物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最近一次执行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提供给托运方。 托运方对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危货专用车,有权拒绝安 排托运业务。 第二节 车辆检测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评定的规定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车辆评定),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频率的规定 】 道路运输车辆从配发《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车辆检测和车辆评定: (一)货车10年以内,每年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检测和评定1次;超过10年 的,每6个月检测和评定1次; (二)客车、危货专用车5年以内,每年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检测和评定1次;超过5年的,在车辆年度审验周期内,每6个月检测和评定1次; 第三十八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检测评定以及评定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经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 车辆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使用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 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进行车辆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 3)。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十九条 【 本条是关于应结合检测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规定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运输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在检测报告单上予以注明。 对核查合格的车辆,应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四十条 【 本条是关于应结合检测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规定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和评定,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四十一条 【 本条是关于车辆技术等 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规定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第四十二条 【 本条是关于车辆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实施复核公告管理的规定 】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7993)规定的条件。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管理的规定 】车辆检测机构对检测 和评定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检测项目、车辆检测结论、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具体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单、技术等级评定证书等。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第四十四条 【 本条是关于对车辆检测机构要求的规定 】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如实提供车辆检测和评定证明,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帖已被作者于 2020年 5月 11 日 9时 39 分 4秒编辑过 ] [发表时间 : 2020511 9:38:12] 实话实说 超级 版主 0 0 [5 楼 ] 实话实说 等级: 精英级嘉宾 头衔: 超级 版主 在线: 1684 小时 11分 经验: 73535 财富: $3541856 人气: 4905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 本条是关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 发贴: 4071 精华: 10 来自:河南省 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技术管理纳入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和车辆年审管理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情况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二级维护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场所和实施路查的限制性规定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者驻地、机动车维修企业、车辆检测机构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检测档案以及车辆维护、检测和评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道路运 输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 【 本条是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行为及使用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佩戴统一执法标志的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十九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查权限和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义务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道路运输车辆车辆超载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五十一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异地违法经营的处理规定 】道 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二条 【 本条是关于暂扣道路运输证件的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五十三条 【 本条是关于暂扣道路运输车辆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和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道路运输证件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 对于 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已获得的道路运输证件,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车辆长期异地经营监督管理的规定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 90 天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 原文已完。 下文为附加论文,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轰燃对建筑室内火灾灭火救援的影响 【摘 要】:在室内轰燃研究理 论基础上,简要介绍了轰燃的定义和轰燃判据,并结合建筑火灾实际情况,分析了因轰燃引起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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