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内容摘要:

主 选 择修理车辆。 七、 甲方 的义务: 3 甲方应 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送修车辆必须填写“送修单”; 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 甲方 应 将更换下来的旧件收回统一交到指定地点。 八、乙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送修方出示“送修单”; 有权要求车辆使用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有权拒绝车辆使用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要求;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甲方 的违约行为。 九、乙方的义务 优先为车辆使用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不得将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 按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保证维修质量,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认真履行承诺。 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 、以旧代新 弄虚作假。 认真填写车辆维修 送修、 结算单, 及时 传输到政府采购 相关的管理 网络。 配合甲方回收 更换 下来 的旧配件( 价 格 在 200 元以上,含 200元)。 及时将材料配件价格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十、违约责任: 甲 方应及时接收完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 10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逾期 40 日仍不接收,乙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处 4 置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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