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限度问题研究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轻或免除处罚。 ”此规定较之 79 年刑法规定明显的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所以,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了正当防卫 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表示防卫过当具备某种犯罪构成。 笔者将重点从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分析。 (一)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 “明显 ”含义二字 ,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 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 “明显 ”范畴。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例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于“明显 ”范畴。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 “重大损害 ”,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 重大损害,例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下就是 “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 “重大损害 ”。 7 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定是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 “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来认定。 这也是我前面所说的“损害说”,即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来衡量。 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总之,我们要辩证地认识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和其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 果的关系:防卫过当行为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而重大损害是确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客观依据。 [2] (二)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即罪过形式问题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理论界的学者众说纷纭。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故意和过失并存说。 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 2.只能是过失说。 有些学者指出:“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 [4] 3.间 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这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4.疏忽大意的过失说。 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其理由是:防卫过当虽然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从整体上来看仍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条件和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既不可能由故意构成,也不可能由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5] 我们逐一的来分析一下,首先防卫过当能否是直接故意。 笔者认为是不可能的。 直接故意意味着防卫人在防卫之前或防卫之初就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而且行为人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防卫人防卫是出于正当目的,是为了使自己或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直接故意则是方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恶意性,二者不可能在防卫人头脑里并存。 那么能否是间接故意和过失呢 ?笔者认为二者都有可能。 间接故意是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而放任其发生导致明显发生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意图 ,但是其放任重大危害结果发生。 比如这个案例: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王某谩骂李某并打李某一巴掌,王某扬言还要打李某。 次日李某去食堂看见王某在食堂门口坐着,为预防被打,李某将一只水果刀装入裤兜。 李某走过去后,王某将李某拉到一边,先动手打了李某一拳,接着二人就滚打在一起。 厮打过程中李某掏出水果刀向王某身上乱刺 12 刀,王某带伤跑出 20 余米后倒在地上,因心肺损伤内出血在送往医院路上死亡。 应该说李某是针对王某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的,但在防卫过程中扎王某 12 刀之多,应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对此持 放任的心 8 理态度,因此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当然对于绝大多数防卫过当来说,罪过形式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面对猝不及防的突然打击,防卫人在火山爆发般的激情支配之下仓促被动应战,其防卫的意识和意志均在瞬间形成,不少防卫人只知道自己在进行防卫,至于这个行为是否超过了防卫限度,他们并不了解。 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部分超限的结果是具有危害社会性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都没有预见或来不及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大多数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极个别情况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某些防卫人和 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防卫人可以从容的实施其防卫行为的个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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