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度考核细则要求上报其他相关材料。 对不按规定上报所需材料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以取消其获得当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五 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各市、县(市、区)上 报的基础数据 进行审核 ,作为当年 度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照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 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工作 的相关内容分别 进行考核 ,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 各市、县(市、区) 的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 条 省财政厅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核定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预算,于每年 6月 30日前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 、 县 (市、区) 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于每年 6月 30日前将 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市、县(市、区)。 全省考核排名最后 10 名的县(市、区)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整改意见,于每年 8月 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 — 13 — 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总额 70%的比例,于每年 10月 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 五 章 使用 管理 第三十 条 各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地方财力, 会同 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 8月 31日前将《浙江省 基本 公共文化服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 表》(附件 4)报省财政厅 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备案。 国家、省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实施年度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应当统筹财力,按规定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 条 各 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及时 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第三 十 二 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 专项资金支 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 — 14 — 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数字财政”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做好与财政项目预算地理信息系统( FGIS)对接、乡镇财政资金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 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 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 会同相关主管部门 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考核, 对 各市、县(市、区)上年度 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检查 ,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 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省专项资金。 — 15 — 第七 章 附则 第三十七 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 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 2020〕 14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 2020〕 105 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财教字〔 2020〕 1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 2020〕 20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 2020〕 293 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关于印发 < 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浙财教〔 2020〕 322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 基本 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分 — 16 — 配细则 专项资金 基础数据统计表( 年度) ( 年度) 基本 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 ( 年度) — 17 — 附件 1: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分配细则 项 目 分值 说 明 合计 100 一、基本因素 50 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分别填报。 省有关部门公布数据与实际管辖范围有差异的,上报时单独说明。 30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为准。 5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末地域面积数为准,不包括海域面积。 (含街道)数 5 以省民政厅公 布的上年度末乡镇(街道)数为准。 其中:省级中心镇数 2 以省发改委公布的上年度末省级中心镇数为准。 (含社区)数 5 以省民政厅公布的上年度末行政村(社区)数为准。 5 以省民政厅公布的上年度末低保户数为准。 二、业务因素 50 设区市本级填报市本级(不含所辖区)数据。 20 公共文化设施指政府投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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