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堤防管理维护讲义内容摘要:

患;附近山坡、森林中的白蚁蔓延到堤坝上;有翅成虫分飞到堤坝筑巢;管理不善招来的白蚁等。 (二)堤坝加固时对白蚁预防措施 新建 或加固堤坝工程,在施工前对堤坝基础认真进行检查堤内有无白蚁隐患,有白蚁隐患存在,首先清除河道正常水位以上的老土,填土时严禁带入杂草、树根。 可按照新建堤坝基础和处理方法进行防治。 (三)堤坝白蚁的灭治 1. 地表象征的寻找:泥被、泥线;分群孔 2. 引诱法发现白蚁:引诱坑法;引诱堆法;引诱桩法; 3. 蚁道的寻找:从泥被、泥线找蚁道;分群孔找蚁道;铲杂草找蚁道;开沟截蚁道;引诱物中找蚁道; 16 4. 蚁巢的寻找:从主蚁道追挖找巢;根据鸡丛菌、碳棒菌找巢; 5. 处理方法:药物灌浆法;挖巢法;灭蚁诱饵法。 第三讲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根据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 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公共设施。 管理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经过省级水管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省长江、 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 17 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淮河、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目; 、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报批相关要求 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 计划送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 18 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 ; ; 设防标准与措施; 、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评价报告); 7. 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 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 ,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对 19 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2. 除报请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同意兴 建或者不同意兴建的决定,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省水利厅 承诺期限 (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 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 20 个工作日)。 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作出不同意建设决定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 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20 ,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河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度汛措施 等。 6.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兴建批准的建设内容以外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工程规模、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度汛措施等,应当申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 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 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原发放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 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监督、指导。 2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水利部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并以办建管〔 2020〕 109 号印发执行。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洪水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防洪综合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 、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 ; 、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 22 ; ;。 第四讲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目标 管理考评办法〉》。 考核的目的 通过考核,衡量水管单位的管理水平,考察水利工程的安全状况和效益发挥的程度,检查国家、行业制定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以达到对全行业的管理状况、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考核促进水利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迈进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考核的主要依据 制定考核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方针、政策,现行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管理规定、办法,国家和部领导重要的讲话精 神等,具体有:《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等级划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等。 考核对象和适用范围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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