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内容摘要:

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实行持证上岗作业 , 推行手指口述法作业,做到应知应会。 煤矿企业应开展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活动,提高矿井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 第 五十三 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防爆电气、小型电器、电缆、配件 、大型材料和油脂等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 设备、配件和缆线等应 实行计 算机管理。 做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 五十四 条 矿井要有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并随着条件变化及时修改。 第 五十五 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图 纸及各种技术资料, 各 集团公司和县级 以上 煤炭管理部门 机电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第 五十六 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 时检修。 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 各集团公司公司和生产矿井 要 编制设备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 11 第 五十七 条 大型机电安 装工程、大型设备检修,必须制定技术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 机电、安全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采掘工作面安装,必须有供电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 五十八 条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矿井新水平延深,机电运输系统设计方案及设备选型,必须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机电、生产和安全等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整理齐全,装订成 册,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第 五十九 条 严格设备入井检验制度。 无“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 和工艺。 第 六十 条 设备维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包机制,加强巡回检查和交接班管理。 坚持日常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 设备要保持完好,严禁“带病”作业或超负荷运行。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 六十一 条 矿井供电要严格执行 《 煤矿安全规程 》 双回路供电 规定,保证矿井供电安全。 严格执行局部 通 风机“三专两闭锁”供电;严格遵守井下电气设备操作规定;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第 六十二 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定期组织技术性能测定,颁发合格证。 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整改,达不到要求,设备不得运行。 锅炉、行车等特种设 12 备,每年必须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运行。 矿井供电系统,每年要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一次测试、整定和调校。 供电线路、防雷电装置,每年在雨季前必须检查、测试一遍。 每年在雨季前,井下主 排水仓必须清理一次,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必须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 六十三 条 煤炭企业 必须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认真落实执行。 必须提足用好设备折旧资金及安全费用资金,保证设备的及时更新和技术改造,确保生产、节能减排等所需设备投入。 第 六十四 条 煤炭企业 每年必须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实行分时段用电,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 结合矿井供电系统现状治理谐波污染,补偿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提高力率和负荷率。 大型固定设备 如 提升机、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工序能耗的测定,及时掌握设备能耗的状况,制定降低单耗的措施,实现节能降耗。 第 六十五 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 生产技术装备现状和发展方向,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设备,不断提高机电技术装备水平。 第七章 矿井运输 第 六十六 条 矿井运输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资料齐全、有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 录和报告等。 13 第 六十七 条 各集团公司和生产矿井必须制定电机车、人车装置的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轨道、矿车、小绞车的管理办法。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 六十八 条 煤矿企业 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正常运行时电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确保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 完好。 第 六十九 条 运输巷道的关键部位、弯道、交叉点等 应按照规定 设置声光预警装置。 人员上 、 下的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1500m 或主要斜井巷道,垂深超过 50m 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架线电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4m/s,人车场必须设置自动停车装置。 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进入乘车场。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燃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斜巷运输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安装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行人检测装置、双道巷防错车信号装置等设施。 车场的各类阻车器必须灵活、有效、 可靠。 第 七十 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运输带,并具有 MA 标志。 运输巷道内有充分的照明,必须装设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还应设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撒水装置。 主要巷道内的带式运输机,必须安装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并在机头机尾装设防 14 护栏。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斜巷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上运时,必须同时采用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第八章 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 七十一 条 矿井必须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 负责 “一通三防” 技术管理 副总工程师 及与防治任务相应的 防突科、抽放区(队)等。 有煤尘爆炸危险 性 和自燃发火危险 性 的矿井必须设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按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 七十二 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矿长(经理)负责落实。 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 七十三 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 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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