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农药采购项目[精品内容摘要:

供应商就询价过程以及未能成交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成交供应商不得向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询价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 响应文件的澄清 . 为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 查、评价和比较,询价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取代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 根据本须知第 28 条规定,凡属于询价小组在询价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7. 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 . 询价时,经采购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 21 条有关规定的有效的响应文件,才能提交询价小组进行评审。 .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确定询价供应 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符合性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询价视为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 ( 1) 资格申明函中要求的 资格 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 询价文件要求的 ; ( 2) 没有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供询价 保证金 或者所提供的询价 保证金不符合询价 16 文件规定。 .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询价视为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 ( 1) 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的; ( 2) 交货期没有达到询价文件要求的; ( 3) 询价有效期不足的; ( 4) 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5) 以他人的名义询 价、串通询价、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询价的; ( 6) 投标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形成恶意竞标的; ( 7) 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 8) 不能满足询价文件“第四章采购货物需求”的; ( 9)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28. 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 询价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正本与副本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询价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询价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询价将被拒绝并且其询价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询价工作。 29. 询价小组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评定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原则。 17 (六)合同的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 本 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23 款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将根据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 成交 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当确定 成交的 成交 候选人放弃中标 、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 不按规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序确定排名第二的 成交 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询价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出更改。 32. 采购人拒绝询价的权力 . 采购人不 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询价小组的询价报告拒绝不合格的询价。 . 若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询价、宣布采购无效、拒绝所有投供应商询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成交结果的公告 . 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审 批后,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等网站进行公告。 . 供应商若对询价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4. 成交通知书 . 在询价有效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询价和签订的依据。 18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 (转包 )给他人。 36. 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 成交供应商应以现金、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和合同中签订的数目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过期不交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 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执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七)其他 37. 供应商领取询价文 件时,须交询价文件资料费 300 元 /份。 38. 本次采购项目代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标准向代理机构支付。 39.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参考文本) 20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合同 ”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合同价 ”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 货物 ”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 服务 ”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 买方 ” 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 卖方 ”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 现场 ” 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 验收 ” 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 规范应与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 )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 (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 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 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21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河南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 (长 宽 高以厘米计 ):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吨或 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 记,标明 “ 重心 ” 和 “ 吊装点 ” ,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 “ 小心轻放 ” 、 “ 防潮 ” 、 “ 勿倒置 ”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 )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 )、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 (长 宽 高 )、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22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 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 )、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财政拨款到位后,全部货物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9.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 技术资料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 )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 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 的货物或部件。 23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除 “ 合同特殊条款 ” 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 个月。 11. 检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 索赔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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