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第五条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 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 限期整改。 第六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七条 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八条 安全副矿长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 作负监督落实责任。 安检科分管隐患治理的工作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现场隐患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第九条 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 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安检科配合。 采掘顶板管理由生产科负责;岩巷由开拓科负责;“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及爆破由防突科负责;机电运输由机运科负责;冬季“三防”和雨季“三防”由调度室负责;火工品管理由供应科负责。 地测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下发水文、地质通知书,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 第十一条 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 每 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2 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 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 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 第十四条 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 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险情安全隐患汇报的电 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并做好安全隐患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科室与辅助单位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车辆、供电、风、水、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 第三章 安全隐患分类 第十七条 按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分为 :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队能够立即整改或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矿井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各专业每半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周三由安检科牵头,召集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全矿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各专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落实,并将安全隐患报送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负责督查。 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都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 井下区队队长 、支书、工会主席、副队长、主管技术员均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3 第二十条 安检科对公司以上领导和矿领导、本科室人员下井所查问题及隐患要立即收集整理,并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将安全隐患录入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由安检科牵头,生产业务科室参加,逐条对安全隐患生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要严格对照作业现场环境、职工操作行为、作业规程措施、图纸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会诊、评估。 查明隐患出现的单位、地点、时间段及隐患责任主体。 第 二十二条 安检科应对隐患责任人按照公司及矿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让隐患责任人吸取教训,让职工受到教育;要及时堵塞漏洞,认真补充完善制度、措施,并负责将安全隐患生成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告知隐患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检科井下现场安检员每天要对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升井后将整改进度反馈给科值班人员;大班安检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地区的隐患,根据隐患整改时间,不定期进行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检科与业务科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上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 第二十五条 各类隐患到期的前 一天,由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负责人通知隐患整改负责人,对整改过的隐患及时到安检科签字销号,并将本单位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业务科室和安检科。 第二十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隐患单位到期签字销号的隐患,随即安排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全面复查,对确实已整改完的隐患,负责在隐患管理台账上签字确认,进行销号;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到期未整改的隐患,要组织业务科室进行原因分析,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制定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不能按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升级处罚,即: 一般隐患升级为较大隐患处罚;对重大隐患要加倍处罚;对重大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一般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销号的对单位责任人罚 200元;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销号的对单位责任人罚 2020 元;隐患单位负责将责任人名单报到安检科。 第二十九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 200 元的罚款。 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条 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 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 200 元 /次。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4 第三十一条 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队长、支书300元 /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 100元 /天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重复安全隐患或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单位,对 责任单位每次(处)罚款 2020 元,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 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 2 次以上(含 2 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队长、支书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 500 元。 第三十五条 凡上级或矿安检科责令停头、停面超过 4 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所有罚款均由安检科开出罚款单,矿财务科从当月个 人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下月继续扣除,所有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得均摊或从单位奖金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所有隐患除罚款外,一并纳入 安全“双基”考核并与各类考核挂钩。 一般安全隐患到期未销号,每条扣单位当月“双基” 1 分;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销号,每条扣单位当月“双基” 3 分。 第三十八条 隐患 制定 整改时间超一个月的扣 单位当月“双基” 1 分,制定 整改时间超 过 两个月的扣 单位当月“双基” 2 分,有领导签字证明的减半 ; 隐患整改签字推诿扯皮的扣 单位当月“双基” 3 分、 经 科长、矿领导平衡的扣 单位当月“双基” 5 分 ; 区队提前整改销 号的 隐患每条给单位当月“双基”加 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 鹤煤十矿。 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 03922926961 2926960 内线电话: 83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5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促进我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检科负责组织对全矿各生产单位检查、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⒉各业务科室长每月组织不少于 2 次本专业安全监督自查。 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头面等。 ⒋安检科每周三组织各单位开展现场安全办公检查。 ⒌安检科组织安全小分队不定期加大四点班、零点班的检查,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动态安全检查。 ⒍安检科定期组织“双基”建设、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技术管理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 ⒎根据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要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检查矿井通风、防治水和机电运输的装备及管理 ,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安检科 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各专业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 ,安检科负责安排 ,分管领导及相关专业口人员参加 ,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系统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级领导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安检科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安检科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专 (兼 )职安全检查人员依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实行采掘工作面工班(组)长、安检员、验收员、瓦检员“四位一体”的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6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 3.“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 、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