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采取召开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采取网 上形式答疑;招标答疑会纪要、书面解答或电子招投标网上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工程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 — 13 —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除特殊项目外),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7 日前公布,并在发布前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的企业。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凡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 — 14 —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 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料时,应先检查其文件密封情况,若符合要求,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且妥善保存。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更正、补充材料无效,招标人应拒收。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不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满足工程项目对相关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要求。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和联合体协议。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提交资格 — 15 — 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时间的,应提前报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程序组织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 — 16 — 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监标人和参与开标审验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存档。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 ,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的本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有效期等主要内容。 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应持注册建造师(含注册临时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原件亲自参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全部从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评标 — 17 — 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般 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类似的资格条件或经招标人合法授权具备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条件的代表,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 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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