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版建设工程合同及填写范例内容摘要:

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承包人 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基准日 : 招标工程 以 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 以 合同订立日前 20日为基准日。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3 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 己方 的过错,而是对方 的过错或 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己方 向对方提出 的 费用补偿 和( 或 ) 工期顺延的行为。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动乱、 武 装封锁、 罢工 、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或 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或原因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 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 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 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 、 洽 商 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 ( 含 工程量清单 )。 14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 、 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 69 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 、 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发 包人、承包人 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 、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 、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 河北省 有的,约定适用的 河北 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15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 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 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5 工程 分包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 材料、设备。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 再次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均 应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 等证明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 16 付的应得款项。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一齐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 材料、设备 、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 、 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 17 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 24小时内报 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 应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 等 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 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 应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 、 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 材料、设备 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 应 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8 发包人 、 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 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 承担 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 , 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 应 由自己承担。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 承担 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9 合同工程 所需的 材料、设备 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 材料、设备 、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 材料、设备 (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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