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召开 1次。 股份公司、各单位应在每年 年底或年初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八条 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人员: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 (二)总结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下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通报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情况。 (四)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交流经验。 (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各级安委会可以决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研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工作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安全检查工作坚持闭合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等。 (一) 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业厂队、班组例行检查: 日常巡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每天对所管辖施工区域进行巡回检查。 施工队检查由作业队队长组织,每天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班组检查由班组长组织,对当班作业面和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 (二) 专项检查由各单位或所属的二级单位、项目部(联营体)等,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三) 综合检查由股份公司、 各单位 或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联营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的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项目部(联营体)每月至少在施工现场组织一次综合检查;股份公司、各单位或所属的二 级单位根据需要,安排综合检查的次数和范围,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 五 条 安全检查主要方式有:现场检查、仪器检测、查阅安全资料、个别交流、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 六 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作业环境、作业行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各类规章制度的执行、安全设施等。 第 七 条 季节性检查主 要包括 :冬季防滑、防寒、防冻、防火,夏季防暑,雨季防汛、防泥石流、防台风等检查。 第 八 条 专项检查 主要 包括 :爆破、洞室开挖、高边坡开挖、竖井开挖、水上(下)施工等危险作业而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 九 条 专业检查主要包括:设备、用电、危险物品、尘毒作业、防汛、防火、交通和起重作业、压力容器等而进行的检查。 第 十 条 综合检查主要 包括: 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两方面。 第四章 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 一 条 日常检查应按规定填写日常检查日志,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 二 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 和专 业检查宜事先编制安全检查表或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结束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 1)。 第十 三 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做出评价。 第十 四 条 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检查应形成书面 材料,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检查验收人员。 年终综合检查应做出自查评价。 第十 五 条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附表 1)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负责人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由组织检查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 六 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 第十 七 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评价为不合格需要停工整顿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 2)的形式,具体明确下达: 整改部位和内容 、 整改措施建议 、 整改日期 、 经费来源 、 整改责任人 和验收人员。 第十 八 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检查负责人签字,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签字认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十 九 条 隐患整改后,经验收人员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后报送检查负责人。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单位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 二十 条 安全检查要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 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隐患、发现违章,又能及时整改、立即纠正。 附表 1: 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 受检单位: (盖章) 序号 受检单 位 检查类别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和检查评价意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附表 2: 隐患整改通知书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受检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负责人 整改单位 安全负责人员 整改部位和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整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 整改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检查负责人(签字): 参加检查人员(签字):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 第三条 安全督查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业的各子公司,其他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 督查组 第五条 所有施工企业均应成立 安全 督查组,特级企业至少成立两个督查组。 第六条 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查人员。 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督查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水平。 第八条 安全 督查 组长及专职安全督查员基本要求如下: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 育。 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敦促项目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安全责任;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会议贯彻情况,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二)职权: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查阅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提出奖励建议;对“三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建议。 第三章 督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经 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督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安全培训、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查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料、交换督察意见等方法开展督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敦促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为项目规范安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督查组必须每年对本单位施工重点项目和安全风险大、管理难度大的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对安全 管理薄弱项目(包括安全风险大的新开工项目)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十五条 督查组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九)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十)安全投入及统计。 第十六条 督查组开展安全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 现场督查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 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 如实 向督查员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督查组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责令限期整改的,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 况报告。 第十九条 督查组每次督查提出综合督查报告,报告安全督查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督查单位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股份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 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 它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的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单位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 领导 责 任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排查治理 第四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 责任制 ,同时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 资源。 第五条 各 项目部每月 至少组织 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 事故隐患 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 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六条 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 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 ( 二 )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 (三)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 (四)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 (五)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 ( 六 )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事故隐患实 行分级监控治理。 可能引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监控治理 ;可能引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公司或 其指定 单位组织监 控治理;可能引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由股份公司监督,各公司组织实施监控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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