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承包商索赔管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拖延支 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 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 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 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 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 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索赔费用的组成 1) 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 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 材料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 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 分包人的索赔 应如 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 工地管理费 工地管理费指放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 利息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 总部管理费 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 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 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9) 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 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A 总费用法 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 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 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B 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 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C 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 实际上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 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 不得 有遗漏。 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勤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5 反索赔 索赔是双方面的,一般称索赔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而反索赔指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具有两个特点 ( 1) 反索赔发生的频率要低得多。 业主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没收履约担保来弥补损失的现象是比较少见的。 业主除了要向承包商按期付款、提供施工现场和负相应的协调管 理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变化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又不是业主可以预先加以控制的。 而承包商则不同,他的义务是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只要施工技术和管理不出大的漏洞,能如期按质、按量完工,一般不太容易违约。 ( 2) 在向承包商的索赔处理中业主处于主动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抵;从滞留金中扣款补偿损失;因承包商严重违约不得不中止合同时,业主可用履约保函从银行中得到补偿,甚至还可以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 而承包商向业主要求索赔时,则须经过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才能从业主那里 得到补偿,承包商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即使双方分担风险的合同,尽管合同准备非常细致,条款内容严谨全面,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过程中也非常守信誉,但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签约以前所没估计到的,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因此,总要出现索赔与反索赔。 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策略,着眼于对损失的防止和挽回,是为了取得项目实施管理的主动权采取的措施。 当承包商就某一事提出索赔时,业主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推卸自己对该事件的合同责任,否定或部分否定对方要求,使自己不受或少受损失。 另一形式,是就承包商应负的违约责任向他提 出索赔,以减少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或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 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 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 10%。 施工缺陷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全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 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索赔理由 承包商的违约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时是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合同,有时是没有按期履行合同。 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经监理工程师证明后,业主都可以 按照合同相应规定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 的 种 类 1) 有如约递交履约保函; 2) 没有按合同中的规定保险; 3)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延误工期; 4) 质量缺陷,承包商除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自费修补缺陷外,还须对质量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 承包商对不合格材料没有执行监理工程师指示按期运出工地,以及出现的质量事故没能按期修复或无力修复,业主必须自己派人或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而支付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6) 承包商所设计图纸的设计责任; 7) 承包商破产或严重违约不得不终止合同; 8) 其他一些原因。 索赔处理方式 出现上述事件后,一般可采取下列几种方法补偿业主损失。 1) 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中期进度付款内扣除 ; 2) 从滞留金内扣除。 滞留金是业主为防止因不测事件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障措施,可用于因承包商责任造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费用,解决与承包商有关的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而承包商拒付的款项,如因承包商责任损坏公路设施,交通部门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 当然用于这种情况时首先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得到他的同意。 滞留金比履约保函用起来更为方便,履约保函一般只能在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时才能使用。 3) 从履约保函内扣除 或没收履约保函。 4) 如果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给业主带来了即使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也不足以补偿的损失,还可以扣留承包商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财产作为补偿,或者按法律规定作为承包商的一种债务而要求赔偿。 6 索赔和变更的关系 对索赔和变更的处理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承包商一定费用补偿或批准展延工期。 索赔和变更的区别:变更是情况发生变化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额付给承包商;而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对认为他 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 其中可能包括他应得的利益未予支付情况,也可能是虽已支付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他的损失情况。 7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按照合同规定及国际惯例,工程索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施工索赔事项,都应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度同时进行支付,争取做到按月清理。 由于反索赔发生的频率低,下面仅以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为例来说明。 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程序应按 以下步骤进行,从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开始,到索赔事件的最终处理,大致可划分为五个阶段: 1) 索赔事件发生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 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 4) 规定相同。 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承包商提出索赔申请 按照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的规定,合同实施过程中,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不属于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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