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容摘要:

安全监察条例》第 27 条 特种作业 人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8 条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用电产品安全管理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 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0第 、 、 配电室 地面要求 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防水及防小动物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出入口设置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应急照明灯具 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 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向外开,通往室外的的窗户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第 条 17 安全用具 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 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 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 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 电室安全管理 规范》 第 接地及等电位联 接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使用安全标识 车间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没有存放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用品,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的标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条、第 条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取得了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18 条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有值班人员许可后登记进 入,进入设备区时有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配电箱、柜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 PE)或接零( 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施工工艺标准》第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 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 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条、第 条 配电箱、柜 1米范围不应有物品遮挡 电器附近装置没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存在架空线放置活悬挂物品现象。 《用电安全导则》第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 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 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 8m 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 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 PE 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 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 (三)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 芯线或不小于 4 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 (四) PE 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 (六) PE 线接线间 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GB195172020《国家电气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第 条 19 插 座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装设漏电保护器,不存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条 使用要求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 (座 )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20第 条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临时用电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 用期限 一般为 15 天,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18条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20第 条 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 4. 5 条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室外不低于 ,跨越道路时应大于 6m;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 管等距离应大于 ,沿墙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伤的保护措施。 严禁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 20条 用电安全 电器产品 标识要求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0第 、 条 环境要求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 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0第 6 条 线路要求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20第 6 条 潮湿作业场 漏电安全要 设备末端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 GB378793) 20 所用电 求 用电安全 设 备设施安全要求 (一)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用二类或三类工具; (二)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三)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四)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五)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规定的数值; (六)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七)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 和 维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GB37872020) 劳动防护用品 潮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电压使用 安全电压等级 我国规定 42 伏、 36 伏、 24 伏、 12伏、 6 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现场使用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 36 伏; (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 36 伏; (三)金属容器内使用 24 伏; (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 ,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 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安全电压标准》( GB 380583) 21 现场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防 爆 开关、用具、线路、用电设施复合防爆要求;在可燃、助燃、易燃 (爆 )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 17 条 电 缆 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条 接 地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 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生产工艺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24 条 生产布局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 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 条 作业场所 通风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检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 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2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7 条; 急救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 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6 条; 危害源隔离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11 条 22 公告与警示 公 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 条 标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 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2 条 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 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条例》第 18 条 作业卫生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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