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国有资产管理(doc32页)内容摘要:

慎重。 如在 确定 将民营 化 的 企业的股票价格 时 , 该 委员会 要 认真确定 资产 评估的要素 ,并委托会计事务所对 该 企业的所有账目进行审核。 出售股票的具体工作由 民营 化委员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 政府要求委员严格保守职业秘密 ,并规定 委员及其 配偶不可购买有关公司 的股票 ,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在任期满后的 5年之内亦如此。 在 民营 化过程中 ,法国采取的保护 国家利益 的措施主要有: ( 1) 设置 “ 黄金股 ”。 1986 年的 民营 化法案规定 , 在 国有 企业进行 民营 化前 ,为保护 国家利益 ,政府可以设置 “ 黄金股 ”。 “ 黄金股 赋予 政府以下 权利 :设定 董事人数限制,若要 超过 限制应事先得到经济财政部长的批准。 向公司董事会派 1到 2名无 投票权的 董事。 否决涉及国家利益的财产转让方案。 “ 黄金股 ”无 时间限制 , 但可以通过政府法令而撤消。 另外 ,若要取得卫生、安全以及防卫领域企业 5%以 上的股份 ,需得到政府批准。 ( 2) 推行 “ 核心股东制 ”。 由政府出面组成 “ 稳定股东集团 ”,或称“核心股东”,即 由若干个大企业或银行为一个即将 民营 化的企业组成核心股东 ,持有其 15~30%的股份 ,至少两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 ,若在随后的 3年内出售也需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 3) 设置保护国家利益的 界限。 1993年的 民营 化法案规定 : 按企业的重要性 , 国家 可以确 定一个或几个 界限 ,如果一个股东或股东集团拥有一家企业的股份超过 设定的界限时 ,须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 1) 大力推行 大众股份制。 国有 企业 评估 作价后 , 以 股票的形式出售给个人或私营企业。 由于这类 股票定价较低 ,有利于 促进社会上小股东的形成 ,以实现 大众股份化。 其目的是提高社会对经济的参与热情 ,增强企业活力。 ( 2)实行 职工股东制 , 鼓励本企业职工参股 ,并给予优惠。 1993年的私有化法案规定 : 每个企业上市股份的 10%留给企业职工 ,并在价格上优惠 20%,同时 对 小额股票认购者 予以优惠。 政府保留 民营化 企业股票的一小部分 ,赠送给那些长期持股不售的股东 ,作为奖励。 (二)对一些困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私有化过程中法国政府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主要有:。 在 国有 企业 民营 化的过程中 , 人员安置始终是一大难题。 法国政府 采取的 安置途径主要有两种 : 一是保留 国有 企业职工的公务员身份 ,由政府安排到其他 公共 部门工作 ;二是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和待遇 ,到新的公司或企业中去工作 ,但国家财政为这类 职工 支付安置费。 有相当数量的大型 国有 企业 , 常常因债务困难而使整个运作受阻。 面对这一棘手问题 , 法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成立债务重组公司,将不良资产剥离开来, 然 后进行重组。 国家在此过程中予以 很大的 资金 支持 或 财政补贴。 二、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法国是以私有制为主 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但国家在经济事务中一直起者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干预国有企业,有效地实现国家发展、社会公平和结构调整。 国家参股是法国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 国家参股即国家参与制,并不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 对企业而言,政府只是投资者,与私人投资者一样,要按商业原则平等、自由地履行其权责,也就是按资本份额大小分配股权。 法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分为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 (一)事先管理 财政经济部将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派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监督员,代表政府行使权力。 国 家监督员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向政府传递国有企业的信息。 其具体权力有: ( 1)签字权:企业确定预算、重大投资等重大决策,必须经国家监督员签字认可。 ( 2)列席董事会议:国家监督员不是董事,但可列席董事会议。 没有表决权,但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有否决权。 当然否决权的行使需征得财经部长的同意。 ( 3)有权查阅所有会计资料。 合同制将国家 监督 和 管理自主 揉合为一体 ,使 企业 获得 有监督的自由。 合同制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提出发展规划 ,经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并经 企业董事会批准。 根据企 业提出的发展规划,政府和企业进行谈判。 政府 会 在就业、科研、出口和节能等方面向企业提出要求 ,双方意见一致则签署合同。 但若 企业同政府达 不 成协议 , 则寻求其他办法 经反复磋商争论签定。 例如 ,法国国有铁路公司曾严重 亏损, 公司与政府在计划合同 谈判中 出现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无需被迫接受政府的 合同 条款,而需要对合同 进行 重新 论证 ,政府 与 企业以及社会其他方面共同针对铁路公司的沉重财政和债务负担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了一个彻底解决的办法。 实践表明 ,合同制是 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 形式 ,其 优势 表现在: ( 1)企业经营战略和目标是以国家中 期计划为前提的 , 从而保证了企业战略和目标 是 与国家总体利益和目标协调一致 的。 这样 合同 就 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手段。 ( 2)合同与企业发展计划紧密联系在一起 ,合同对企业又有约束力,因此使 国家对企业的限制、约束 和要求 通过合同关系 确定下来,保证 国家 对企业 间接管理的 有效性。 ( 3) 合同 制赋予 企业更大的 经营 自主权 ,因此 加强了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心 , 有利于 调动 企业自身 的积极性。 ( 4)合同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关系更加明确 、 透明。 合同对要求国家给予财政补偿的经营活动 和 通常的经营活动 作了区别, 两种情况 下国家与企业的 财政关系 不同 , 处理的方式也 有所不同。 ( 5)合同有利于 资金的合理分配。 合同中的投资项目不是由企业自由选定 的, 而是 根据 国家中期计划中的优先发展项目 综合考虑决定的。 因此国家每年 分配 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时 , 可以合同为依据 ,从而实现资金的合理分配。 (二)事后管理 国家审计院对国有资产进行事后管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每年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和监督。 从1976年开始,审计院每隔四、五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审计,主要是检查其财务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 审计人员有权查阅所有的会计资料,也可以和企业的任何人谈话。 国家监督员有责任向审计人员提供帮助。 企业若不满意审计院的报告,可以申辩。 企业有义务去审计法院回答审计人员的质讯。 如果审计院发现企业有问题,可以在给国会的年度报告中作出陈述。 第五节 德国的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 从 50年代开始 ,德国就在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 ,不断对 国 有企业进行改革 调整 ,逐步将 国有 企业导向市场 ,使之与私人企业一样 ,按市场原则进行竞争。 一、德国的国有企业 据统计 ,德国 国有 企业的产值和就业人数约占全国就业人数和国民生产总值的 1/10。 (一)国有 企业的划分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 ,德国的 国有 企业可分为两类 : 公法 设立 的 国有 企业 , 往往负有特殊的使命 ,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 其中包括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生产或提供劳务的联邦邮政、铁路及地方的水、电、煤气等企业。 或充当政府政策工具的某些企业。 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这类公司大部分只是由国家控股或参股 ,和私营公司一样参与市场竞争 ,以赢利为目的。 工业部门的 国有 企业都是 依据 私法 设立 的。 按国家所占股份的不同,德国的国有企业又可分为: 1. 纯国有企业: 国家股份占 100%的企业 ; 2. 多数参股企业:国家股份 超过 50%、但不足 100%的企业 ; 3. 少数参股企业 :国家股份 高于 25%但低于 50%的企业。 在资产关系上 ,德国的国有企业 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市镇 )三级参与制。 就某一家企业而言 ,可以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单独参股 ,也可以是三级政府共同参股。 (二 )发展阶段 : 从战后初期到 20世纪 80 年代末 ,德国 对 国有 企业进行了分阶段的市场化改革 : 1.推行 “大众股票 ”阶段。 1959~1965年期间,联邦德国推行 部分民营化, 各级政府将其所属的 国有 企业的部分股票分散出售给人民大众。 国家减少了在某些 国有 企业 的股份 ,但 没有改变国家 的 控股大股东地位。 企 业的 民营 化改造阶段。 1970~1976年期间 ,德国政府重点对各州政府和市镇所属的 国有 企业进行了 民营化 改造。 3.对联邦政府 国有 企业进行 民营化 改造的阶段。 从 20世纪 80年代初到 90 年代初,政府重点对国家管辖的 国有 企业进行了 民营 化改造 ,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一些大型的工业企业,如汉莎航空公司、大众汽车公司等。 从 1982~1990年 ,在政府持股的 国有 企业中 ,政府的股份明显下降 ,已基本完成 “从工业撤退 ”的计划。 90年代以 来,德国民营化的 重点转向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和服务行业 , 德 国电信公司 和汉莎航空公司 是其中的典型范例。 德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过程, 具 有以下几个特点。 1.精心准备,立法先行。 在民营化前,政府 花 大量时间和精力来 对重要企业 进行结构调整 或 重组 ; 联邦 政府 还免除 负债较多的国有企业的 债务 ,并 承担职工社会保险费。 同时, 要 先 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 ,再采取民营化措施。 ,主张股票大众化。 民营化的形式有 两种 :一种是改变 国有 企业的法律地位 ,变国家所有为私人所有。 另一种是不改变国有 企业的法律地位 ,逐步缩减国家在 国有 企业中直接或间接参与的股份。 德国 民营 化的特点就是不改变 国有 企 业的法律地位 ,逐步减少国家持股 ,积极 推进 股票大众化。 ,主张循序渐进。 从战后初期到 20世纪 80 年代末 ,国家从 国有经济 的退出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 ,即 根据实际情况分步进行 ,逐渐扩大退出的范围和逐渐加大退出的 力度。 凡是 在私营部门的经营效益更高、提供 的 服务 更好 的产业 ,国家 就会 逐渐减少所持股份。 在转型过程中 ,德国注意 加强企业凝聚力。 在向国内外发行股票的同时,对职工发行内部优惠股票,鼓励职工参股。 同时,通过维持相关人员的原有 身份和待遇 ,及 分阶段解决 退休金问题等措施, 缓解了人们对改革的抵触情绪。 二、德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 )德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德国的企业组织法规定 ,属于 股份公司的 国有 企业必须设立 “双重委员会 ”,即董事会、监事会。 1.“双重委员会 ”制度。 (1)董事会。 德国 的 公有企业 与 私人企业一样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全面负责 有关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决策。 董事长领导 董事会 负责 制定 企业的总体经营政策 ,协调董事间的关系 ,并 与监督机构保持联系。 每一位董事 ,都有各自 的分工。 董事要在 他自己职责范围内独立工作 的同时 ,与其他董事共同担负企业的总体经营责任。 董事任期 3至 5年 , 可以连任。 因 公司大小 ,董事人数可 少 至 1人 ,也可多达 十人。 董事会的主要责任是 :研究市场形势,制定企业的生产、销售战略和规划; 向监事会提出 部门或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计划;定期 向监事会 提交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报告。 随时 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况 ,并且随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企业的经营方针。 (2)监事会。 监事会 对 企业的业务活动 进行 监督。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人数 因 公司股本 的 多少 ,可以是 3到 21人。 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择定 ,主要 为 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政府官员、银行家和大学教授。 监事会主席人选由联 邦财政部长提名。 监事会副主席则是员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团由监事会正副主席与另外数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必要时可随时开会讨论公司的重大事宜。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业务活动享有广泛的审核、监督和了解权 ,有权审查或委托专家审查公司账簿 ,核实公司资产 ,在必要时可 召集 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授权监事 会 审批董事会负责的重大 事务 ,董事会也有义务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和经营状况。 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负有与董事会同样的责任 ,要对 因 其 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 监事会 无权通 过 给董事会下达指令 直接 参与公司管理。 股东大会不是公司的最高领导机构 ,其权限只限于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任务 ,如修改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解散等等。 此外 ,要 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聘任年终 经济审计人 ,决定部分利润的使用。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正式大会 ,股东 可以在会上通过 问讯和表 决来 参与公司 的重大 决策。 除非董事会提出要求,否则 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无决策权,也不得干预。 (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德国对国有资产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 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部对企业的监督。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财政部而非行业主管部门 代表国家对 国有 企业行使所有权。 财政部 有权 批准 国有 企业 的 成立以及 就 资金供给等重大问题 作出决策。 但 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一般业务 ,而只能 通过 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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