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三种模式及启示[资本运营管理内容摘要:

通过财政部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即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各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负责审批国有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股份购买与出售等重大资产经营决策措施,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的资产经营计划,如销售、投资、财务、人事计划等、并以股东 身份负责选聘联邦一级主要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有关企业资金供给方面的事务。 每年由财政部长主持召开一次联邦一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管理部门会议,就国内经济状况、目标、存在的问题和财政政策进行总结报告,并就国有企业发展问题进行讨论。 财政部主要通过监事会控制国有企业,虽然财政部不直接给企业下达指令,但通过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控制资金的投入以及对企业财务进行检查,对企业发展施加的影响。 国有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者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工会代表,两方人数相等。 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 ,但主要来自私人公司的董事或经理、银行家和经济专家,政府官员很少。 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由员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所有员工代表由企业协商推选,但需报财政部审核。 公司活动的重大问题只有取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然而,德国的国有企业仍拥有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其政策都是对其参股企业实施间接管理。 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是用市场指标来评价,而不是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所作出的贡献来评价。 同时,政府也不绝对要求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目标组织经营,而是希望国有企业在与私营企业的市场竞 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采用德国模式还有奥地利、意大利,它们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行与德国公司监事会几乎相同的职责,企业经营也不受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 国家把国有公司看作普通的市场主体,把营利作为其首要目标,其次才是促进就业。 三、分权监管的模式 美国、瑞典等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采取了高度分权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自由竞争,经济运行基本依靠市场调节,企业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在生产和经营上完全是自由的。 政府只是运用间接手段对国有资产经济运行进行调控。 美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实行分类制度,即区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归行政服务总局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存于各类国有企业中,而公司一般都由政府直接管理。 除了田纳西河流域开关管理局、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委员会、进出口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宾夕法尼亚道路发展公司等 5 个企业是直接对总统负责之外,其他企业有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有关部门专设部委局来管理。 总体来讲,美国国有资产监管的模式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国有资产的设立和管理必须有专门的立法。 国有资产立法的各种议案只有得到国会的审议通过 才能付诸实施。 二是企业的领导人包括管理人员由政府直接任命。 三是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严格的审计控制。 这种监管方式使国有企业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的附属,但是不管政府哪个企业主管部门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 企业的经营完全按市场化规则运行,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只是为了配合宏观调控和克服市场失灵。 瑞典是国有资产比重相对较大的国家,它的国有资产实行法律化和规范化分权管理。 瑞典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负责对国有资产监管,但并不干预企业日常的资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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