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2内容摘要:
加速酒店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酒店经济效益,结合酒店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包括酒店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结算资金。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 酒店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第四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支付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及酒店处理紧急事项的支出; 支付各项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支出; 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 物资的价款;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支付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酒店按业务要求,实施现金核算和管理分开的原则,分开设置现金管理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即坚持“钱帐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第六条: 酒店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的部份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现金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酒店各项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款项,收付款凭证必须经过稽核或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同时认真审核原 始单据和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条: 酒店的空白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保管在保险柜中。 出纳不保管印鉴,不得在空白支票和转帐凭证上予盖印鉴。 第九条: 酒店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按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天编制现金收支日结表,并核对库存现金,将原始凭证连同日结 表交会计复核和记帐,月终明细帐与总帐核对相符。 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款一致。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防止“白条”抵库,坐支、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存等行为发生。 发现现金长、短款时,应立即作好记录、及时列帐,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审批权限核批后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和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 营业收入现金必须及时缴交至收银台;收银台现金必须及时投款到保险库,收银台不许留存 现金过夜。 保险库之资金由出纳和收银主管每日收缴。 出纳保管之现金必须每日在银行下班前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各收银点找零的备用金和采购用的备用金,除月终盘点外,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清点。 备用金若无必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收回销帐。 收银台备用金应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现金保险柜不准存放私人物品,酒店现金不准私自借出、不准挪用、不允许用支票套取现金,不准用酒店银行帐户代他人收取和支取现金。 出纳人员工作调离或离职,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 六条: 酒店发生之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七条: 酒店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上述帐户只供酒店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酒店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送存银行的款项(含现金和支票),必须填制送款单连同现金、支票及其他转帐凭证一起送存银行,取得银行回单后据实入帐。 第十九条: 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应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编制银行存款日结表,结出每日余额。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 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出现差错。 银行存款的对帐工作由会计负责。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票据结算业务,不得违规开立和使用帐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支票采用记名方式,签发支票必须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用途。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 票外出采购,不准将支票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如确需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时,一定要填写好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和最高结算限额,并督促经办人员及时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的,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经理和总经理,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行为发生。 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已承担。 第二十四条: 预付款应按照已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填制用款申请单,按酒店审批权限审批后。 填制转帐支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合同事项及采购事项,款项一经付出,经办人应 督促合同或采购事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时应及时清回余款。 否则造成之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 第二十七条: 财务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抽查现金、银行存款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检查支票的使用情况及结存情况。 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结算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控制结算资金的占用,及时追收、清理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回笼是酒店结算资金管理的原则。 酒店长包房房租应每月结算一次或按合约或协议及时结算;团队会议消费,应于接待业务完成后及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 应收帐款应按 签单协议及时追收,防止呆坏帐的发生。 对收款有困难、逾期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请营业部门协助追收。 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对各项采购款项,原则上应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合同或协议有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各项采购付款不得办理预付款(紧急采购物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应根据工程合同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结算。 零星维修工程,于工程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结算。 合同规定了结算期限及结算方式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酒店发生的 往来业务,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帐户核算。 往来帐户应逐笔 登记,帐款结算后应逐笔核销。 第三十三条: 个人出差借款或采购借款,出差人员或采购人员在出差归来或采购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必须至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逾期不报者不得继续借款,同时将从其工资内扣回。 第五章:工资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酒店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核算。 第三十五条: 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计划,严格进行控制。 各部门应按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部门员工扣款资料及代扣款项资料,人事部按实有在职人数和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连同相关资料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按人事部核定的实有人数和工资额,编制工资发放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打印员工工资条,员工在领取工资时必须在工资条上签名或盖章。 人事部为员工提供扣款及代扣款证明清单。 第三十七条: 酒店通过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工资。 员工工资每月由财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银行,员工接财务部通知后至银行领取。 新员工工资卡的建立,由人事部提前一星期将新员工的详细资料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出纳员至银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资卡如不慎丢失的,应由本人至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财务部门,同时由员工本人在银行 办理新的工资卡,并将新卡号报财务部。 以方便财务部更新卡号。 如因员工本人遗失工资卡又未及时通知财务部的,造成之经济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临时离职员工工资结算,人事部应提前一天做好工资清单,交财务部复核、呈各权责人员审批。 员工凭签批有效的离职交收表至财务部领取。 第六章:备用金管理 第四十条:酒店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限各收银点找零时使用和零星物资采购时使用,其他临时用款应填写借款单借取。 第四十一条:收银点备用金按酒店营业需要,由财务部按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收银点备用金由 各收银点保管,由收银领班和收银主管监督。 第四十二条:前台收银点备用金暂定为人民币 2020 元(不包括外币兑换备用金),其他收银点备用金暂定为人民币 500 元,如临时不够使用可及时向出纳借款。 如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加或减少备用金时可按情况及时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三条:零星采购备用金,由采购经理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批准、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采购备用金由采购部经理保管,采购备用金暂定为 1000 元人民币,只作为临时急需物资采购时使用,不需用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正常的采购业务,按程序办理借款手续,采购业务完成后及时 报帐。 第四十四条:备用金应随时清点,经常检查,按月盘点。 收银点备用金应于每天营业结束后装袋封口放备用金保险柜内保管,各收银员不可自作主张、私自保管。 第四十五条:各收银员和采购人员不可私自挪用备用金,不可将备用金借他人使用,不可用备用金抵补短款。 酒店临时急用向收银点借款的,应请示财务经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十六条:前台收银点因退款较多,备用金不足时应于次日出纳上班后凭退款证明单至财务部办理补充手续,补足备用金金额。 收银员不得直接从营业款中补充。 第七章:收入现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酒店营业收入现金 应及时入帐,及时上缴,各部门不可保留帐外现金,不可挪用营业收入现金。 第四十八条:营业收入现金按收银操作程序入帐、上缴,各买单人员应及时将收入现金缴交至收银处,并在宾客消费帐单上签收。 收银员应及时在收费帐单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并在收银操作系统内结计买单方式,办理入帐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项预收款和暂收款,应及时开收款收据入帐,所收现金应与营业收入现金一起投款上缴至财务部。 办理退款时,应收回酒店开给客人的收款收据,并按程序办理退款手续,将相关单据一起上交财务部审核。 第五十条:各收银点营业收入现金达 1 万元时 ,应及时通知收银领班或收银主管办理预投款作业。 每天营业结束后应按管理要求和投款作业程序投款。 不可将现金留收银台过夜,不可私自挪用现金,发生现金长短款的应长缴短补。 不可将长款放备用金一起和用备用金抵补短款。 第五十一条:营业收入现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赔偿。 收入现金时应经过验钞机检验,防止收到假钞。 第五十二条:酒店其他各项现金收入,各部门必须按程序开通知单由交款人至财务部交款,各部门不可私自收款,不可设置小金库。 第八章:借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酒店各项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审批后至出纳处借款,否则不 得借款。 第五十四条:各项费用借款应先填写费用申请单,写清楚费用事由、预算费用项目及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十五条:员工因工借款,由部门负责人核实,报各权责人员批准后借款。 领取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办理,并由部门负责人跟进还款。 第五十六条:员工伤病借款,统一由人事部管理,由人事部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 第五十七条:其他借款,由使用部门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办理。 采购借款由采购经理办理。 第五十八条: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管理原则,各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 帐手续、不得拖延。 第五十九条:已办理借款手续的借款单,出纳和会计人员应及时登记帐本和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借款还回或报销时,出纳和会计应及时进行销帐。 第六十条:借款应按要求及时还回,逾期未还回的财务部将发借款归还通知单给借款人,借款人接通知后应向财务部说明情况并确定还款时间。 否则财务部将决定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九章:货款和工程款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酒店应尽量不用现款采购,应选择合适的供货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协议或合同,酒店按协议或合同付款。 第六十二条:按协议或合同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供应商 应编制结算对帐单并连同酒店开给供货单位的货物验收单,按时送达酒店财务部核对。 财务部会计核对供货商留给酒店的送货单、酒店开出的收货记录、与供货商协议的供货价格和总金额无误后,填制支票 /汇票申请单送审。 第六十三条:出纳凭审批有效的申请单通知供货商在酒店规定的时间内收款。 供货商按酒店要求开收款收据或发票,在请款申请单收款人处签收后,出纳支付货款。 第六十四条:出纳和会计凭已付款的请款单登记帐本和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六十五条:凡未经审批的请款单,出纳不得付款。 凡未开收款收据或发票的不得付款。 第六十六条:工程建 设项目款项支付,由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或协议填写酒店工程验收 /请款审批表,经各权责人员审批,交会计人员按合同核对请款金额属实后,填写支票 /汇票申请单送审。 必要时应将合同复印件附在申请单后。 第六十七条:出纳凭审批有效的请款单通知工程建设单位收款。 建设单位按酒店要求开收款收据或发票,在支票 /汇票申请单收款人处签收后,出纳支付帐款。 第六十八条:出纳和会计凭已付款的申请单登记帐本和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六十九条:凡未填写工程验收 /请款申请单和请款申请单未审批的,出纳不得付款。 凡未开收款收据或发票的不得付款。 第十 章:资金审批管理 第七十条:酒店资金的审批管理按《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审批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解释和修订,修订内容报总经理和集团财务部审批。 第四篇: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支出的控制与管理,严控。四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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