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内容摘要:

一审判决不服的话,他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可以 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 上诉的条件 包括:第一, 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具体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述当事人的继承人或者诉讼承担人。 第二, 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就判决而言,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 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等审理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就裁定而言,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才能上诉。 包括 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 第三, 必须在法定的期间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47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 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 15日。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各方当事人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的,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 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前而没有提起上诉时,第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清除后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 上诉人提起上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的结果是终 审判决,不可以再次上诉。 12 录像: 《借据的背后》 —— 证据 无效合同 案例 案情简介 : 1) . 2020年 3月 6日, A钟表百货公司与 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B向 A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 50元,总价款 5万元, A担心电子表来路不明, B遂向其提供了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并出示了样品。 双方约定, B交货后, A验货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项。 2020年 3月12日, B将货全部发到, A发现部分表与样品不符,遂提出异议,此时,正赶上工商局大检查,查明该批电子表系走私货, B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 书等都是伪造的,工商局遂没收了全部手表。 2) . A画家委托 B拍卖人代为拍卖名画一幅。 根据市场行情,该画估计拍卖价为 40一 50万元。 C 是 B 的老熟人,得知 B将代为拍卖名画时,找到 B,想请 B 将该画卖给自己,于是两人商定, C 以35万元购买此画, B在 C应价后落槌敲定。 1999年 11月 3日拍卖会正式举行,竞买人为 C、 D、 E, B宣布从 15万元起拍,每档以 5万或 5万的倍数报价。 D先报出 20万, E报出 25万, D又报出 30万,C 报出 35 万,在 B 落槌前, E 又报出 40万, B却装作没有看见,称法定应答时间已过,落槌敲定,将画卖给了 C, B和 C又签订了确认书, E不服,认为自己 是在落槌前举出报价, B视而不见,而硬将画卖给 C是不公平的,要求取消 C的买受人资格。 B、 E发生争执, E诉至法院。 问题: 何谓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 案例 1中,构成何种无效合同。 案例 2中,构成何种无效合同。 某人对案例 2中的案件审理比较感兴趣,想去旁听,请问是否可以。 评 析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法性,无效合同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自始确定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13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 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财产;财产已经不存在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法返还的,取得财产方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但应向对方折价补偿;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向对方赔偿受到的相应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案例 1 主要涉及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 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有两种效力: (1)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以欺诈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成立的合同,赋予对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选择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选择变更合同,则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 B 以走私电子表冒充以合法途径生产的电子表欺诈 A,其欺诈行为破坏了国家的海关秩序 ,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无效。 因 B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 B应赔偿 A的损失,但电子表是走私品,工商局有权予以没收。 案例 2中,恶意串通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其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恶意串通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 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本案中 B、 C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 A、 E的合法利益 ,拍卖合同无效。 14 如果想去旁听某个案件的审理,法庭应该是允许的,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即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是诉讼民主化和司法文明的表现。 公开审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群众公开,即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开庭审理的全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二是对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但公开审理原则也有例外,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第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 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 秘密的案件,经过当事人申请的。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3.商店标错价格将商品售出后,能否撤销合同 ? 案情介绍 2020年 5月 11日下午,华光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 2 998元。 售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误将 2 998元标为 1 998元,贴完后未予检查便下班了。 第二天上午,顾客 英国人史密斯 来到该店购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三千元的该款数码相机在这里只卖1 998元,遂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王某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 收了 1 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史密斯,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 史密斯 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补足差价之理。 商店遂以钱某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问题: 商店将商品的价格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何谓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本案属于哪种可撤销合同形式。 史密斯因为语言的关系,想委托一位本国律师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请问是否可以。 评析 针对问题 1的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店将商品的价格 标错是由于商店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无从去了解商店的本意,也不能为商店的这种过错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商店自己承担该损失。 在消费者已经按照标价支付了价款后,合同履行完毕,商店不能再要求买方退货或者补足差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店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履行合同会给商店造成巨大的损失, 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商店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补足差价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主要涉及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即 涉及可撤销合同 15 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三种形式: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严重的错误认识而订立了与自己意思相悖的合同,并造成了较大损失。 构成重大误解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一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 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而且,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 2)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订立了合同,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必须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轻微的误解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构成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公平 原则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主要由以下要件构成: 1)一方采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2)另一方因受欺骗、胁迫或为脱离困境而违背其真实意思订立合同; 3)另一方因合同的订立而受到损失。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因 变更权或撤销权 的行使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 人行使了变更权,则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 依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并且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本案来看,贴错标签的行为不是商店的本意 ,而是售货员的过失造成的,商店因此遭受了损失,从公平的角度讲,不应确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该合同不存在对社会国家利益的侵害,如果商店愿意承受这种损失,也可以确定其为有效合同,这完全取决于商店的选择。 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 史密斯 与商店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存在 史密斯 利用优势地位与商店订立合同的可能性。 售货员王某因疏忽将价格标签贴错并与史密斯 订立买卖合同,应属重大误解的合同。 对此,商店可以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 如果商店行使变 16 更权,则 史密斯 应当支付差价;如果 商店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归于无效, 史密斯 应当将两台照相机返还。 史密斯不能够委托本国律师以律师的身份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因为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1条规定: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的 ,必须委托中国律师。 ”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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