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资源集团商铺租赁合同标准文本内容摘要:

第四章 装修与改建 第 15 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装修与改建方面的制度规定自行出资装修或改建租赁场地,并应事先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图纸及方案,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 一切有关电力、 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空调系统装置; 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乙方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第 16 条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视其认为适当与否,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有关施工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因审批施工图需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无论审批申请是否被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事先将所涉及的费用的名称及金额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 17 条 在装 修改建过程中涉及与租赁物业空调和消防系统相关的电器安装和 /或线路或管道工程时,乙方应仅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工程书面指定的承包商 (如有 ),该承包商的价格应合理反映该服务的市场价格,并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甲方就特定装修改建工程指定施工单位的,乙方应考虑甲方要求。 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图纸或实际施工。 第 18 条 在进行装修或改建工程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保险条款必须指定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乙方并应依 照上述保险公司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以及甲方为租赁物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向甲方提供 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 第 19 条 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租赁场地进行下列活动: 对涉及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建筑的结构作出任何改动; 在租赁场地外墙或租赁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等; 穿凿、切断、或连接租赁物业的任何管道; 以任何方式毁坏租赁场地或租赁物业内 /外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租赁物业内 /外墙及玻璃窗作招贴 或悬挂广告牌或宣传品; 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 擅自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恢复原状;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而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20 条 乙方须选用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确认的符合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及空调系统施工;对于其它项目装修施工也应选择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实施。 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 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批不得作为免除乙方依法及在本合同项下就装修与改建工程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 21 条 甲方 或物业管理公司 对乙方装修改建图纸及方案说明的批准,不等同甲方据此应承担任何乙方装修设计责任,也不能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时对图纸及方案说明之责任。 对乙方不遵守政府相关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甲方 或物业管理公司 无须承担任 何责任。 乙方对租赁场地装修改建造成其自己、甲方、其他承租人及任何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 22 条 乙方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租赁场地的设计荷载,或使租赁场地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火灾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费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租赁场地有危害或影响安全的物品。 第五章 维修与修缮 第 23 条 甲方负责对租赁物业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因维修其他单元而需进入租赁场地等)。 第 24条 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内部所有非结构性部分的良好、清洁和适租状态,并进行适当的保养和粉刷。 上述部分包括地面和对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进行的内部粉刷或其它装饰,以及租赁场地中由于乙方的行为或过失而被损坏的甲方的附属物和设备,以及租赁场地的任何附加物,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线路和管道。 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场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 租赁场地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 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 担。 第 25 条 乙方如发现租赁场地内公用装置、设施(包括但不限 于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 26 条 甲方如发现租赁场地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 个月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限),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人有权进入租赁场地,并进行该项修缮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27 条 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租赁 场地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租赁场地的情况下自行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 除乙方自行放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 28 条 如乙方自行安装的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或管道出现危险或不安全情况,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市政公司合理要求对上述设备、线路或管道进行维修或更换,乙方应进行或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维修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在维修或更换过程中,乙方应使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该目的而书面认可的承包 商。 如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允许其在任何合理的时候检测租赁场地由乙方安装的线路或管道。 如乙方在租赁场地中安装或放置的任何电气设备、仪器或管道由于故障或维修不善而造成任何开支、索赔、损失或诉讼,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损失。 第 29 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租赁场地损毁的灯泡、灯管或其他设备的费用,或为乙方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租赁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名牌的,乙方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设备费及服务费。 第 30条 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 维护的责任,保持该等设施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 31 条 乙方应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承租单元内部不受暴风、暴雨、暴雪或其它类似情况的损坏,尤其保证在面临上 述恶劣天气状况威胁时关紧所有对外门窗。 如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遣代表前往关闭任何打开的门窗。 除非由于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租赁场地破损的门窗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 32条 乙方需保护租赁场地(包括建筑物和所有设施设备)不受任何损坏,自然磨损除外。 除明 确由甲方负责维护的内容外,其余内容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第六章 出入 第 33 条 甲方和其代理人及雇员或物业管理公司,如有对租赁场地或该物业进行维修、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乙方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租赁场地,视察租赁场地修缮状况,盘点租赁场地中的附属物,及进行任何必要的修理或维护工作。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应尽力减少对乙方的干扰。 若遇紧急情况,也可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 式进入租赁场地,必要时可强行进入,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 34 条 若 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 延长本合同租赁期限 申请 的,甲方及其代理人可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前180 天内,在给予乙方预先通知后陪同有承租意向的客户参观租赁场地并在合适的位置张贴招租海报。 乙方不得反对。 第 35 条 甲方及相关人员按第 33 条、第 34 条之规定进入租赁场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助。 第七章 合同双方的责任 第 36 条 甲方应负责 : 按附件 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交付租 赁场地。 甲方对租赁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只限于交接时租赁场地内甲方提供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 保持租赁场地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保持租赁物业良好的停车秩序。 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保证金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支付的其它费用。 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场地相关要求时提供其它帮助。 第 37 条 乙方应负责: 自行办理因在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而需要的所有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自行独立承担招商、广告、经营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乙方在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中国包括投资、商务、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劳动、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 乙方需对其售出商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商品的质量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若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给甲方及任何第三者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第三方 追索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以及甲方因此受到的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罚)。 乙方应 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 如甲方在名誉等方面因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牵连,则甲方有权保留对其在名誉等方面所受损失向承租人追索的权利。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开业。 乙方必须全年 (含节假日 )按甲方规定的统一营业时间(另行通告)维持租赁场地正常营业。 甲方保留按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的权利。 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 期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以及租赁场地内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燃气、电话费、互联网使用费等各项公用事业费用。 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场地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它有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该物业的管理规定 ,配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乙方应服从并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如该等制度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乙方应负责清洁本合同附件 《乙方保洁 区》所规定的范围区域,并有责任保持租赁场地及公用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家具、卫生用具等。 如造成租赁场地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 (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 ),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租赁物业。 不得在租赁场地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可荷载的物品。 甲方 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甲方批准搬进、但会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用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 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内 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或其他物品。 不得在租赁场地内进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甲方或租赁场地内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如因乙方或其任何 雇员代理或访客允许、或导致的或因其疏忽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妨碍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得在租赁物业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 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不得在上述区域及租赁场地内进行拍卖活动。 不得将租赁场地用于大量物品的储存,但乙方经营所需的少量储备商品除外。 不得在租赁场地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 音 (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 )。 保证依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容器内放置垃圾。 乙方如欲将自用的大件物品运出该物业,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操作。 售出的大件货物持售货发票经保安检查出门。 不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阻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乙方应采取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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