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内容摘要:

811 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注: 标题字体为 3 号方正小标宋 _GBK,其余为 4 号黑体和仿宋 _GB2312 18 序 号 6 行政权力编码 746936059A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铁轮车、履带车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上公路行驶审批 实施主体 凉山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公路路面的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 。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3.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 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 公路路产损坏、占 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 811 号) 收费标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 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 811 号) 19 注: 标题字体为 3 号方正小标宋 _GBK,其余为 4 号黑体和仿宋 _GB2312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20 序 号 7 行政权力编码 746936059A007000 行政权力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实施主体 凉山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 、 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 限高 、 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要求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 、 路线 、 时速行驶 ,并悬挂明显标志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 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 21 注: 标题字体为 3 号方正小标宋 _GBK,其余为 4 号黑体和仿宋 _GB2312 可以组织卸载 ,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 )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 )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 )车辆行驶证。 收费依据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 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 811 号) 收费标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 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20〕 811 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60 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22 凉山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注:该流程图适用于本单位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承诺时限 15 日) 行政审批 能当场许可的,当场许可,颁发许可证件,并签发送达回证 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书面许可申请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路政科受理申请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告知申请人、退回资料,颁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签发送达回证,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颁发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发送达回证 如许可事项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布将要许可的事项( 3 日内),需要举行专家论证会的,举行专家论证会或其他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专家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路政 科提出实 质审查意 见 见 支队提出许可意见 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签发送达回证,退回资料,在办公场所或处网站及时公开不予许可的结果 准予许可的,签定相关协议,颁发许可决 定书,并签发送达回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办公场所或处网站及时公开许可结果 属地路政大队对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提出现 场勘验报告 由路政科指派属地路政大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23 (许可 )流程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承 诺时限 15 日) 申请人如实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申请书(主要载明:( 1) 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起讫地点,拟经过的路径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填制《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 安全防护承诺及措施; 申请人委托承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单位复印件须加盖鲜章,个人复印件须由本人签名。 凉山州政务 服务中心路政窗口审查申请资料 提交的 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路政窗口或者行政审批科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或更正的申请资料。 补全、更正合格。 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能够补全或者更正的,补全、更正后合格。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车货总重 60 吨以下的,即办件;当日办结, 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路政窗口首问责任人 负责受理、审查并制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 24 二、行政处罚类 共 45 项 序 号 8 行政权力编号 746936059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实施主体 凉山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 公路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 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 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25 自由裁量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5 平方米以下 ,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10 平方米以下 ,在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 县乡村道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国省道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擅 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10 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县乡村道处 2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 国省道处 5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20 平方米以上 5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 县乡村道处6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的罚款。 国省道、高速公路处 202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50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10 平方米以上的。 处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挖掘占用普通公路 100 平方米以上或高速公 路 50 平方米以上,并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后果的。 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交通运输局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26 序 号 9 行政权力编号 746936059B00202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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