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内容摘要:

围的,以资金入账时点上开户银行公布的中间价为准。 境内银行收取 的 手续费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手续。 办 理 时 限 3 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时限为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 2020年 第 532号 ) 2.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108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20]81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汇发[ 2020] 52号) 7.《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20第 39号)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 相应 从外商投资企业中 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 ( 1)实物出资是否填写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是否填写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填写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编号; ( 3)境内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主管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是否准确填写 相应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 4)其他出资是否填写出资真实性证明的凭证编号。 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办 理 时 限 3 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时限为 5个工作日。 13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4 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 及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 2020年 第 532号 ) 2.《财 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42号)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 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 后续 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外汇登记出资形式和金额信息是否一致。 、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吸收合并”出资方式,此部分数据外汇局不纳入外商直接投资统计。 办 理 时 限 3 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外汇局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纸质出资确认登记表的,办理时限为 5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5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 2020年 第 532号 )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20] 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OO6年第 10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 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20]5号) 审 核 材 料 (含跨境人民币)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并提交的 《外商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和外汇登记凭证。 (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3)跨境换股的,提供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供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料。 审 核 原 则 外汇局申请办理。 ,银行办理股权出让方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方可将 相应 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 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信息一致,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对价款的,应核 对 系统中银行登记备案的跨境人民币流入信息。 办 理 时 限 3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6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 2020年 第 532号令 )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 [2020]10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汇发[ 2020] 52号) 审 核 材 料 《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申请表》和外汇登记凭证。 : ( 1) 实物出资提供报关单或 进境备案清单; ( 2) 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3) 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 核 原 则 ,相关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出资确认登记办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 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的 “虚拟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确认登记。 办 理 时 限 3个工作日。 授 权 范 围 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7 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年 第 532号) 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 2020] 17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20] 4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20]86号) 审核材料 1.《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有效工商登记证明;境外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 、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买卖境内商品房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之前,应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 授权范围 由非居民自主选择外汇局 办理。 18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年 第 532号) 2. 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外 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主管部门 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 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 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 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 5个工作 日。 授权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19 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年 第 532号) 审核材料 1.《主体信息登记申请表》。 ,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审核原则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以及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的外汇资金再投资的,应在到注册地外汇局 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 , 于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被 投资企业 应在到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 , 于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授权范围 被投资的 境内机构 注册地 外汇局 办理。 20 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年 第 532号) 审核材料 1.《主体信息登记表》。 户的真实性材料。 审核原则 办理时限 受理当日。 授权范围 境内主体 注册地 外汇局办理。 21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20年 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 [2020]49号) 审核材料 (申请由受托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银行基本情况,以往外币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拟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成员 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参与外汇资金来源、外汇资金规模等)。 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参与企业及受托银行就本次外币资金池业务拟订的外币资金池运作协议。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框架、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收支和划转管理、透支业务管理、资金偿还管理、业务报表报送的详细制度安排等)。 金池业务配套制定的专项内控制度、具体操作制度、系统运行说明和技术保障措施。 审核原则 (包括以往经验、人员配置、专项管理业务系统的配置等)。 员 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由其中一家参与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牵头对其他参与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运营。 、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等 可自由支配的自有外汇资金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资金。 ,应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应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不得质押人民币贷款。 ,即时签署正式协议并报外汇局备案后,方可正式为委托境内成员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外币资金池业务中发生包括主办企业调整、资金归集框架变化、透支业务变 化、外币资金池资金来源变更等在内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受托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并待取得批准后方可运行变更后的方案。 22。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的通知》 中 的其他要求。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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