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内容摘要:
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 进口 单位, 可 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一、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 核查期内进口货 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80%且多付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22 (二) 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大于 120%且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三) 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且多付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四) 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大于 110%且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五)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 5 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 50 万美元; (六)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对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的关联机构实 施现场核查。 二、 现场核查方式 (一) 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 (二) 约见 进口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 (三) 现场调查; (四) 外汇局认为 必要的 其他方式。 三、 现场核查流程 (一)接收并签收 《 现场核查通知书 》 ( 见附件 5)。 进口单 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或到外汇局柜台领取现场核查通知书。 进口单位收到现场核查 通知书后应 及时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 或现场 签收 反馈给外汇局。 ( 二 ) 根据 现场核查方式 报送或准备 相关材料 进口单位需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准备相关材料, 并根据不 23 同情况提供 相关 资料。 1. 现场核查方式为 “ 进口单位 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2. 现场核查方式为 “ 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 的, 进口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3. 现场核查方式为 “现场调查” 的 ,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进口单位书面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 点、 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 或 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 等。 ( 三 ) 现场核查结结果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 现场核查结果。 四、进口单位主动报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报告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偏离情况,外汇局可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资料,将进口单位从现场核查名单中撤销: 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 进口单位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 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 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 24 询证使用的; 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 进口单位发现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 进口单位经营军品等特殊物品形成多到货、多付汇差额异常的; 其他需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 五 、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案例 以某公司为例介绍 现场核查 具体操作流程: 某公司 2020 年 第一 季度进口付汇金额 为 万美元, 进口货物金额 为 万美元, 定期总量核查率为 %,且多到货 金额 为 万美元,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 2020 年 4 月 27 日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该公司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 一 ) 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 查询 现场核查 通知书 【企业信息查询】 【其他信息查询】 【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 如下图所示( 核查 系统 按照 通知书发放日期 降序排列 ): 25 【 核查通知书编号 】, 显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提供打印 功能。 如下图所示: (二)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签收反馈 现场核查通知书 【 进口付汇业务处理 】 【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如下图所示 : 26 22.勾选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 , 点击【填写反馈信息】按钮 ,录入 企业传真 、 企业编码 、 企业电话 、 企业联系人 、 企业签收人 、 企业地址 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 已与年月 日收悉 ”。 如下图所示: 27 后点击【报送】按钮 , 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 三 )准备 相关 材料 ,完成书面报告,并向外汇局报送 该公司 应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 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 内 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可 根据“进口单位提交材料参考表”内容 提供相关资料: 28 进口单位 提交材料 参考 表 融资 : 包括 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预付货款: 在“ 贸易信贷 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 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付)汇报关单无需对外付汇业务: 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贸易方式属于 24 种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 ,且合同规定不需对外支付的,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无需付汇的货物进口: 已办理抵扣的,提供经外汇局核注的用于抵扣的进口关单 和相应的出口关单;未办理抵扣的,提供商业合同及该报关单用作抵扣的其他证明材料。 : 进料转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企业提交正本进口报关单、正本出口报关单、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复印件、转厂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区内区外企业交易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企业说明、关税证明企业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 进口代理业务委托报关由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说明情况,进口代理业务对外付汇由付汇单位说明情况,提交进口合同、 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变化 : 提交说明及进出口合同、发票、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提单、仓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口付汇核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调试等服务贸易收入 /支出: 提交合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等相关证明材料。 29 如下: ( 五 ) 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结果 【企业信息查询】 【其他信息查询】 【现场核查结果告知国家 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根据贵局要求,我司对 2020 年 第一季度的到货情况和付汇情况进行了核查,第一 季度付汇金额 ,到货金额 USD ,定期总量核查率为%,且多到货 金额为 万美元,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造成数据不匹配。 我司对部分进口货物做预付付款,已在贵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具体情况见清单)。 我公司 对重要客 户 **有限公司经营流程如下: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下订单 —— 预付 供应商货款 —— 供应商生产商品 —— 商品最终进口。 完成 这一流程一般需要 90180 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 商品 本身存在大约90 天的生产周期,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 之前 的 90180天之间,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如 清单 所示:我司第一季度 付汇 ,其中第一季度 到货金额仅 ,大部分货物都在第三 季度 到货 ,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远)期付汇造成数据不匹配。 我司对部分进口货物做延期付款,已在贵局办理延期付款手续。 我公司从事部分进料加工业务,对 客户的一般经营流程如下:从供应商进口原材料 —— 原材料生产加工 —— 制成成品对外出口销售 —— 销售回款—— 支付供应商货款,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 6090 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本身存在大约 60 天的生产周期,对各个供应商的支付账期不同,支付方式不同,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 之后 的 6090 天,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如 清单 所示:我司第一季度到货 , 对应的 付汇金额仅 为 USD1000000,大部分的付汇发生在第二 、三 季度 ,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 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我司为一些公司做代理业务,代理委托方与境外签合同、购付汇。 一季度代理付汇 ,均由委托方进行进口报关,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4. 进料抵扣 业务造成 数据不匹配。 我公司存在部分进口抵扣业务,经 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对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抵扣使用进口报关单 进行 查询,发现 我公司 有相当一部分进口因做进料加工抵扣,不付汇。 一季度抵扣金额达 4856753 万美元, 造成 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中“最迟装运日期”申报错误造成数据不匹配。 我司通过 通过对合同、提单 、报关单 及核查凭证核对发现, 第一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有部分“最迟装运日期”实际为 1 季度,进口报关单日期为 1 月份,但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误将“最迟装运日期”申报为 2020 年 5 月,涉及金额 , 造成核查结果失真。 附件: 30 书查询】, 如下图所示 : 告知 书编号 , 显示 现场核查结果 , 如下图所示: 31 第 七章 分类管理 外汇局 在 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 的基础上, 结合现场核查情况 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 每半年对 名录 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 ,将 进口单位 分为 “ A 类 进口单位” 、“ B 类 进口单位”和“ C 类 进口单位” ,并在 名录管理、 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及适用的管理措施。 一、 考核分类时间 外汇局 每半年对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 ,每年 4 月、 10 月公布考核分类结果。 二、 考核分类 标准 (一)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 且无正当理由的 , 应 被列入 “ B 类进口单位 ” : 小于 80%或大于 12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经 现场核查 属实的 ; 、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或大于 11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 100 万美元, 经 现场核查 属实的 ; 5 次,或单笔退汇金额 大于 等值 50 万美元,经 现场核查 属实的 ; ,但未如实未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 规定向外汇局 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 进口付汇业务 的; 32。 (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 应 被列入 “ C 类进口单位 ” : 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 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 ; 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 立案调查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 (三) 未被列为“ B 类进口单位”或“ C 类进口单位”的进口单位,为“ A 类进口单位”。 三 、 考 核 分类管理措施 ( 一 )对“ B 类 进口单位 ”实施以下管理: 事后 逐笔报告管理; 50 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 ( 二 )对“ C 类 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 (三)对 “ A 类进口单位” 进口付汇 业务 实施便利化管理,该类进口单位可按 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四 、 考核 分类管理措施期限: 自公布之日起半年,截止日期以外汇局 33 公布最新名单日期为准。 五 、 进口单位申述 : 在确定“ B 类 进口单位”和“ C 类 进口单位”前,外汇局将《考核分类通知书》 (见附件 6) 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进口单位收到 《考核分类通知书》 如有异议,可在自收到 书面 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 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申述。 六 、 考核 分类结果查询: 进口单位最终考核分类级别可通过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 查询。 选择 【企业信息查询】 【其他信息查询】 【分类考 核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第 八章 档案管理 一、 进口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为正本及复印件。 二、 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 34 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 档案留存备查。 三、 进口单位应妥善保管上述相关业务档案,留存 5 年备查。 第 九章 罚则 进口单位 应。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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