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务管理手册内容摘要:
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由本人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院(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 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 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部)回复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 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 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 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 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院(部)汇总后每月初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且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不低于规 定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港澳台、华侨、高水平运动员、外国留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免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苏州大学本科生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 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含实验、作业、测验等),方可参加考试。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重新学习的课程(重修)成绩,可就高记载。 在规定修学 年限内的重新学习(重修),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次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生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优 90—— 100 —— 良 80—— 89 —— 中 70—— 79 —— 及格 60—— 69 —— 不及格 60 0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所修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GPA) = ∑所修课程的学分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在院(部)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绩记为 6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 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因海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海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 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或折算、课程定性和成绩记载、学费缴纳等学籍管理,根据校际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 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部)和教务处申请认可有关的课程学分,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记载,但所得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 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 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委托培养的;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 ,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部)同意,由拟转入院(部)组织业务考核,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 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休学 ,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 生育需要者; ;。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 ,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为第一次第一年内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均自理,不享受学校的公费医疗。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学习。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部)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册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将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时,可在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 退学决定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人申请,学校审核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若本人自愿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退学,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 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修业年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本科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 4年(服兵役的学生扣除其服兵役期)。 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 4年,但同时失去长学制学生资格;在五年本科段后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 2年。 第四十八条 超过学制年限的学生应做出在规定年限修完学业的计划报院(部)备案,各院(部)应逐年统计此类学生情况并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 2020级起的各年级本科生,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学生管理条例(试行)》(苏大教 [2020]3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学期开学的学生报到工作 学院(部)的教务秘书在校历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载本学期应报到的本科生名单,制作《学年第学期本科生报到签名表》(下称《报到签名表》),交至主管院长。 主管院长负责安排专人,组织学生按时到学院(部)报到,并由学生本人在《报到签名表》中签名。 开学第二天,教务秘书负责根据《报到签名表》的学生报到情况,统计《新学期开学第一天本科生报到情况统计表》,报至注册与选课中心;同时还须将未报到的学生名单报 至教学院长,由教学院长负责指派专人,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务于开学两周内报到,并明确告知学生两周内仍不报到,学校将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开学第三周的周一,教务秘书按《报到签名表》,统计开学两周仍未报到的学生名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报至教务处注册与选课中心。 《报到签名表》由教务秘书保存。 ★ 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的处理 校历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的第二天,教务秘书在学校迎新系统中,统。苏州大学教务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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