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装饰咨询)--正式合同内容摘要:

述期限内送甲乙双方各备案一份。 乙方可以对管理公司的账务及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如乙方认定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审计事务所进行临时审计,但必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临时审计费用由乙方负责支出,该等审计费用不记入管理公司经营成本,但限于每年一次。 甲乙双方各自收益所涉及的税收,由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管理公司 列支的经营成本 和经营收入均需 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 所涉及的全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乙方名称】 【城市地区项目】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第 10 页 共 23 页 ) 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管理公司须缴纳的税费)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中,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八条 委托经营管理 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 1) 甲方有权指派管理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本合同约定经营管理经营物业。 管理公司可以在本合同有效 期内根据经营需要将经营物业分割调整出租,管理公司对外应以 “红星美凯龙 ”品牌进行整体经营,并由甲方和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 2) 经营物业开业日 前 , 乙方和 /或项目公司未 按本合同的约定结清 欠款 的 ( 包括但不限于 开业前 招商佣金、 第一年 冠名委管费、 项目前期 收费 等) ,则甲方及管理公司有权 延期 开业, 甲方、 甲方品牌公司、 管理公司 及 商户因此而产生的 所有损失 均由乙方承担。 ( 3) 甲方 、甲方品牌公司 和管理公司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有关款项。 ( 4) 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 1) 甲方保证其拥有合法使用甲方无形资产的权利,并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连续授权给 甲方品牌公司及 管理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在 经营 管理 时使用; ( 2) 向乙方及管理公司提供经营物业全面经营管理方案,包括前期市调、营销方案、招商策划、财务预算及管理计划等; ( 3) 在经营物业筹备开业期,与乙方共同制订经营管理制度、运营计划及专业培训资料等,协助管理公司制订培训方案并完成培训工作; ( 4) 管理公司保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商户装修负监管责任,涉及建筑结构变动的,应 经乙方同意 ; ( 5) 加强对派驻人员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不称职者应及时予以撤换;同时为确保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的稳定,甲方应保证其派驻主要管理人员的 相对稳定; ( 6) 甲方 应 每年定期安排管理公司员工到甲方集团属下的优秀企业接受实习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 ,乙方及项目公司 应 给予 支持 配合; ( 7) 在经营期内甲方应依法经营,若发生相关责任事故造成经营物业损害的,管理公司应及时代表项目公司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乙方予以协助,但甲方不另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 因甲方 /管理公司管理失误导致的损失除外。 乙方的权利 ( 1) 乙方在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费用后,甲方 品牌公司 和管理公司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经营管理经营物业过程中使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乙方名称】 【城市地区项目】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第 11 页 共 23 页 ) 用 “红星美凯龙 ”品牌,由管理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市场营销推广、项目招商、宣传广告及制作印刷品等; ( 2) 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拥有经营物业租金等收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但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在租金和 管理费 中 直接 收取 的款项除外 ; ( 3) 乙方有权对经营物业的安全以及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乙方发现存在影响经营物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有权要求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消除隐患; ( 4) 乙方有权对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可根据管理公司总经理的 绩效 水平和工作表现向甲方提出调整或更换总经理的建议,对其他不称职 管理人员,乙方有权向管理公司总经理提出撤换建议; 乙方的义务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将经营物业进行产权式商铺分割销售或变相分割销售使用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公司欲整体转让经营物业的,须事先取得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且该经营物业的受让人承担乙方在合作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乙方可以在经营物业整体或部分上设置抵押权(包括其他担保权益),但条件是 乙方应承 诺: (i) 抵押权人享有或者行使该等抵押权不得妨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ii) 当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 该经营物业的受让人应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确保本合同在剩余期限内继续完整有效; (iii) 当抵押权人处分经营物业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2) 乙方保证其提供用于开发建设经营物业土地的合法性,并由项目公司持续合法地拥有。 乙方应在经营物业建设工程完工后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经营物业房产证,并有义务在取得经营物业房产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出示 ; ( 3)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协商的要求完成经营物业的建设, 并 保证不将经营物业出租给除甲方和管理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 4) 乙方不得减少或损坏经营 物业所涉消防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牌等), 乙方 每年应按当地政府的消防要求及时 为 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消防年审工作,并取得合格证或准予使用的文件; ( 5)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每年按时为本合同所涉经营物业投保充足的保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项目公司承担或由管理公司直接购买列入经营管理成本, 保险金应当首先被用于修复经营物业及赔偿甲方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若由于乙方未能使项目公司及时投保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 6) 乙方确认并保证项目公司不得 与甲方选定的商户以外任何第三方单独签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乙方名称】 【城市地区项目】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第 12 页 共 23 页 ) 订租赁合同 ,也不得 私下向商户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等 】 , 如一经发现,则上述款项应由 项目公司转付给管理公司, 并 计入当年度实收租赁合同总收入 ; ( 7) 乙方确认项目公司应为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经营办公房屋,管理公司的办公设施、设备由管理公司根据年度财务预算配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 8) 乙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承担管理公司经营成本。 否则,由此造成的经营物业停业损失、经营户损失、甲方损失以及其他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9)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与原 件一致的法人营业执照、本合同所涉经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与本合同经营活动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甲方无形资产的保护 甲方有权按照按本合同约定许可 甲方 品牌 公司 及 管理公司为管理经营经营物业的目的使用甲方无形资产。 甲方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标、商号、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人员形象、甲方代言人形象以及甲方商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甲方商场外立面的效果图、照片或图片。 乙方同意和确认,其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明示或默示地取得对甲方无形资产的 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除非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 方 和项目公司 不 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无形资产的内容。 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或项目公司欲使用甲方无形资产时,须将有关使用方式、方案和时间等事先传真或邮件给甲方确认(甲方任何工作人员个人或本合同经办人员均无权签字确认,必须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并按照甲方确认后的方式、方案和时间执行。 所有依据本合同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创作的,包含甲方商标或甲方无形资产或与甲方商标或甲方无形资产联系使用的图片、图形、设计图纸、标语、名称、标题或类似材料,均应属于甲方的专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可获得著作权的事项。 管理公司有权为管理经营经营物业的需要,以广告、海报、张贴物、宣传品、出版物等载体使用甲方无形资产,并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在经营物业(包括外立面和楼顶)悬挂、散发、设置该等载体。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留存、使用或者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等甲方无形资产的载体。 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 管理公司有权摘除、取回或者销毁上述第 条所述之载体 以及经营物业的店招 ,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及项目公司在推广、宣传 经营物业 外的 其他物业或其他项目时,无论利用任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均不得与甲方或管理公司对经营物业的推广、宣传、广告信息发布或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乙方名称】 【城市地区项目】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第 13 页 共 23 页 ) 刊载于同一页面、版面、专栏、条幅、平面,也不得将甲方或管理公司对经营物业的推广、宣传、广告信息发布或刊载于乙方及 /或项目公司的售楼书、广告书上。 乙方及项目公司无论利用任何载体对 经营物业 外的 其他物业或 项目 进行宣传、推广、展示、 招商、销售时,对于任何提及使用“红星美凯龙”、“红星”和 /或“美凯龙”品牌的经营物业及其他涉及“红星美凯龙”、“红星”和 /或“美凯龙”品牌及甲方无形资产的内容,仅限于用文字形式表述为“位于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旁 ”或“毗邻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任何与上述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均需按照本条第 款约定的程序事先提交甲方确认,否则视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侵害,构成违约。 经营物业的招商办公区域应当单独使用独立的建筑空间,乙方及 /或项目公司在 经营物业 外的 其他物业或其他项目展示、招商、销售时,其展示、招商、销售办公区域应当与 经营物业的招商办公区域相分离且有显著指示标示区别,不得共处于同一建筑区域内。 乙方及 /或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项目 用 地 或设立关联公司 时,不得将“红”、“星”、“美”“凯”、“龙”这五个字中的任意排列组合作为其项目名称或地名 、公司名称中字号 的组成部分 , 也不得将甲方商标、商号印制于乙方 /项目公司 /乙方关联公司任何员工的名片 和 /或胸牌 上。 任何因乙方及 /或项目公司的行为,引致受众误解 经营物业 外的 其他物业或其他项目与甲方、管理公司及 /或经营物业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均视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侵害,构成违约。 如乙方 和 /或项目公 司 违反本条规定的,除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消除因其违约而造成对甲方和 /或甲方无形资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每次发现且告知乙方或甲方每次提出书面警告后十日内,乙方应在经营物业所在地及行为发生地的最主流媒体上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各以不少于半个报纸版面(或杂志整页)的篇幅持续十次(一次为一期)发布澄清声明和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损失。 如乙方拒不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的,甲方有权自行在前述媒体上以甲方名义发布澄清声明,乙方应按每十次 100 万元标准在甲方声明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发布费 用,作为甲方的损失补偿。 乙方拒不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 /管理公司有权 在收取的任何款项中扣付同等金额款项,且乙方还 应按照该等逾期款项金额的 每日万分之五 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在合作期内, 除 项目用地 外, 乙方及项目公司不 得在 【 】 市行政 区划范围内自营或与其他家具 /家居建材生产、批发、零售、连锁经营、品牌管理企业合作从事与家居商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项目。 在合作期内,禁止乙方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出让予从事家具 /家居建材生产、批发、零售、连锁经营、品牌管理等行业的同类竞争企业。 第十一条 优先权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 【乙方名称】 【城市地区项目】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第 14 页 共 23 页 ) 乙方若 考虑整体出售 /出租经营物业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承租权。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乙方承诺并保证承担以下信息披露义务:即按照 证券 监管 等 机构 向甲方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乙方应当每年 2次(原则上每 6个月一次)按照甲方 要求提供 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 等 资料,乙方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 违约责任 ( 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 项目前期 收费 首付款的,视作乙方重大违约, 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0万元违约金。 如乙方和 /或 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向甲方、 甲方 品牌公司 、 管理公司 按期足额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 、 项目前期收费 、 冠名委管费 、 开业前 招商佣金、管理公司经营成本等款项),则甲方 或管理 公司 除有权 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停止召开招商发布会、不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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