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联合试运转暂行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不具备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的项目,基建局出具存在问题通知单,由建设单位根据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审批规定进入程序。 基建局根据所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合格后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 四、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建设项 目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其中:基建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建设规模为 45 万吨 /年及以上的矿井和 60 万吨 /年及以上的选煤厂。 六、有效期 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 1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七、实行 A、 B 角岗位责任制 矿井联合试运转审批实行“ A、 B 角零缺位制”。 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 A 角负责,在 A 角缺位达 5 个工作日以上的,由 B 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矿 井联合试运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 1 条 新建矿井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矿井在生产验收前,在各系统分别安装调试运转成功的基础上,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矿井各系统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以期达到各系统协调统一的过程。 第 2 条 联合试运转的范围 包括矿井的供电、供水、排水、运输、通风、压风、安全监测监控、调度通讯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井下生产系统等各大系统。 第二章 联合试运转的组织管理 第 3 条 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试运转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矿井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全面布 臵协调联合试运转相关事宜,其他所有人员(包括 ****工作小组)必须服从总指挥的统一领导。 第 4 条 联合试运转期间,一切以设备调试、联合试运为目的,严禁抢产量、抢进尺,集中精力搞好联合试运转,确保安全第一,严禁出现各类事故。 第 5 条 在此期间,全矿要认真排查试运转期间出现的各类技术或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矿井投入生产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第 6条 设备安装及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及时邀请设备生产或安装厂家亲临现场指导设备安装或调试,确保设备完好运行率达到 100%;并及时同相关厂家或兄弟单位联系,随时调拨备齐 相关备品配件,确保联合试运转万无一失。 第 7 条 矿井开始联合试运转前 1 个月内, ****必须及时成立有针对性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工作小组必须有 ****任组长, ****相关部室(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副经理以上人员或项目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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