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小抄内容摘要:
价 50000 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20 年 7 月 26 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 8 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 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 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4.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 4 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 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 套。 每套布料 180 元,加工费 90 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 3 次交货, 4 月底交 200 套, 5月底交 200 套, 6 月初交 100 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 6 天内付款。 4 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 5 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 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 5 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 (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是什么。 (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253 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 3)本案应如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 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 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36.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 在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 后某农药厂在使用该项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项技术作了改进。 王朝化工技术开发 公司听到后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分析: ( 1)法院会支持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吗。 ( 2)请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题要点: ( 1)法院应依照《合同法》第 343 条的规定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 2)《合同法》第 343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与某农药厂在所订立的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转让技术合同中,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作任何改进的条款。 该条 款实质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 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理由即无有效合同依据,又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王朝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8 年 3 月 10 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 10 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 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 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 直到 1998 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 车站根据规定核 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 2)本案中应由谁负支付保管费的责任。 答题要点: (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 因为《合同法》第 309 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 ”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 (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8.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 100 台,价值共计 100 万元。 双方商定:仓库自 1999 年 1 月 15 日至 2 月 15 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 2月 15 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 2020 元。 2 月 15 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 1月 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 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 1750 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为什么。 (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说明理由。 (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 是否正确。 答题要点: (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82 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 380 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 250 元的货物。 39. A 橡胶集团公司委托 B 进出口公司从美国 C 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 B 进出口公司根据 A 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 求与技术要求与 C 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C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交货。 5 月 20 日 C公司将设备交到 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 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 设备安装完毕,于 6 月 1 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 8 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 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 为此, A 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 C 公司赔偿其损失。 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 B 进出口公司, A 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 另外合同签订地是 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试分析: ( 1)请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 2) C 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 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题要点: ( 1)本案中 A 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 B 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 C 公司是第三人。 《合同法》 403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 C公司行使索赔权。 ( 2) C 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C 公司将合同标 的运抵委托人 A 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 C 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 C 公司赔偿 A 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40.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 100 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 20 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 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执 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4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日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 供应甲建筑公司 100 吨镀锌钢管。 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念,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井声称,如乙特种钢)一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 .为什么。 答题要点: 1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3 分) 2 .《 合同法》 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而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分)法 律、法规规定采用书而形式的,应当采川书面形式。 ” 2 分)此案中当事人汀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 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川书而形式的,应当采用书而形式。 ( 3 分)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2 分)按照国务院《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 4 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而形式。 ( 3 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实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问,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 ( 2 分)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一由旬合同形式. 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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