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在我省进行农村危目房改造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 件和习惯。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 农房施工应尽可能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按图纸施,确保质量。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建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节约成本。 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应与新农村建设、材庄整治、移民搬迁 (扶贫移民、灾害移民、生态移民 )、整村推进相结合。 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 农房选址 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台,选址应符合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农房选址应尽可能选择地形坡度比较平缓,地质条件稳定,有利于建设的 地段;避开断裂带、滑坡体、沟口、低凹地段。 选择朝向、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拟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 农房设计 农房设计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农房设计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尽可能体现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节约村民建房成本。 农房设计应遵循 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 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应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农房设计应结合使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农房建筑,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 (乡 )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 JGJ1612020 的要求。 4 地基和基础 地基 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 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勘察设计资料和相关的地基基础施工规程进行。 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 地基开挖除长度、宽度、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外,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 山坡上开挖基槽,槽底可开挖成台阶状,沿基槽的长度与开挖深度之比,按 2: 1 的比例开挖。 4 2 基础 : ①基础埋深要达到设计要求; ②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500MM; ③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 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 土方回填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 3 00mm。 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软土和其它杂质。 的好土。 毛石基础施工 ①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 Ml0。 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②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内外搭接 80100 蛐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 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做法。 ③基础应 分皮砌筑,每皮高度 250~ 400mra。 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④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如不能同时砌槎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⑤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米。 ⑥ 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 20~ 30mm,砂浆应饱满。 ⑦砌大放脚时,应接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 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20 的要求。 5 主体结构 木结构 房屋的承重术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①极易引起火灾; 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 50186。 C, 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 25‰ 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 8% 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 15% ; 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 15%。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木柱木屋架房屋宜呆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 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 (瓦屋面等 )。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效拉结。 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 2。 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 06— 2020 的要求。 砖砌结构 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 1 天浇水润湿。 承重墙 (墙厚 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早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 10mm,不应小于 8mm,也不应大于 12 mm,水平灰缝 砂浆饱满度不低于 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 3。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早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 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 15mm。 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2020 的要求。 石砌结构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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