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内容摘要:

,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 第 14 页 共 128 页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 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 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 第 15 页 共 128 页 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247。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 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247。 ( 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 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 第 16 页 共 128 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2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 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 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 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5]87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 第 17 页 共 128 页 固定业户 (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临时到外省、市 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 6%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规定自 1995年 7月 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 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发[1995]193号)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20年 4月 30日 实施日期: 2020 年 4月 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 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 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 划。 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汇编 第 18 页 共 128 页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 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1995年 10 月 19日 实施日期: 1995年 10月 19日 (中央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166号 ( 国税发〔 2020〕 62 号已对第一条废止 )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 明确。 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 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 (一 )销售额计算公 式如下 : 销售额 =含税总收入247。 (1+税率或征收率 ) (二 )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 税额 =含税总收入 销售额 (三 )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 不含税单价 =销售额247。 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 =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1996]136 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与实施时间】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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