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审计情况;移民安置 10 档案管理情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征地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自验工作程序: (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开展验收检查,提出各自验收意见; (三)听取项目法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安置实施情况汇报; (四)听取库底清理(包括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等)实施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听取有关乡镇的工作情况汇报; (六)听取规划设计、综合监理、监测评估等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 (七)听取国土、交通、水利、住建、档案等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和各验收工作组的意见; (八)讨论通过移民安置自验报告(报告格式见 附件 1)。 第十八条 初验工作方法: 初验应对自验成果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样或偏好抽样方式进行。 抽查的事项和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村移民安置情况。 移民安置任务乡镇的抽查比例不少 11 于 80%;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40%;移民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10%。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 迁建的城集镇项目全部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 20%;搬迁的居民户抽查比例不少于 10%;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 20%。 (三)工矿企业迁建或处理情况。 迁建工矿企业 抽查比例、破产关闭的工矿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 50%。 (四)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 各类别专业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 50%。 (五)库区防护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应全部检查。 (六)水库库底清理情况。 库底清理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特殊清理项目应全部检查;重点卫生清理项目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七)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移民安置任务县(市、区)应全部检查;移民安置任务乡镇抽查比例不少于 30%;各类别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5%,并须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八)移民档案管理情 况。 各类别档案卷数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12 5%。 第十九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查阅资料,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三)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情况报告; (三)听取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听取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 (五)听取综合监理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 (六)听取初验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单位工作报告和各验收工作组现场验收意见; (七)听取验收工作组及 专家意见; (八)讨论通过初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 1)。 第二十条 终验工作方法: 终验应对初验成果进行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样或偏好抽样的方法进行。 终验抽查的移民户项目样本与初验抽查的样本重叠率不超过 70%。 抽查的事项和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农村移民安置情况。 移民安置任务乡镇的抽查比例不低 13 于 40%;移民安置集中安置点建设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20%;移民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5%。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 迁建的城集镇项目全部检查;城集镇新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 10%;搬迁的居民户抽查比例不少于 5%;迁建的企事业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10%。 (三)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情况。 迁建工矿企业抽查比例、破产关闭的工矿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 30%。 (四)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情况。 各类别专业设施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 20%。 (五)库区防护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应全部检查。 (六)水库库底清理情况。 库底清理的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20%;特殊清理项目须全部检查;重点卫生清理项目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七)淹没补偿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移民安置任务县(市、区)应全部检查;移民安置任务乡镇抽查比例不少于 20%;各类别移民安置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5%,并进行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 (八)移民档案管理情况。 各类别档案卷数的抽查比例不少于 14 5%。 第二十一条 终验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并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各验收工作组按分工查阅资料,召开基层干部和移民代表座谈会,开展现场抽查,并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三)听取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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