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十八 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 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上 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 连续 5 年或任职周期内仍应达到规定年均培训时间。 第十九 条 学时 认 定 实行 属地管理 ,采取 证书 和 网 络登记 办法。 证书 登记 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 网络登记 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出勤和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 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 勤、考 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 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 校本培训 , 由学校进行网上 登记。 (三) 不适于即时登记的 ,由 相应 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 集中 登记。 (四) 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 《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 证书 》 不予 记录。 (五) 教师网上查询 经审核确认后的学时 ,对错登、漏登的,在 1个月内向 学校或 登记认定部门提出申诉 , 接受申诉的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 做 出处理决定,并答6 复申诉人。 未及时提出申诉的不予认定和补登。 第 二十一 条 教师完成培训 学时 和培训考核情况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不得评先评优 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所实施的教师 专业 培 训项目,方可记入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档案。 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直接认定。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其他机构举办教师培训 ,报省教育厅批准认定 后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通识性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 三 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并 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 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月 日起执行。 7 下面内容为赠送的工作总结范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工作总结怎么写:医院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在一年里,我在院领导、科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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