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内容摘要: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 CCTV、计算 旅客服务专用设备 3 4 机系统、离港系统、时钟、内部通信、 电子 客票系统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 CCTV、计算 机系统、离港系统、时钟、内部通信、楼宇 自动化 (BA)、综 合 布 线 (GCS)、火 灾 自 动 报警、电子客票系统、自动检票系统 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广播系统、 CCTV、计算 人工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自动扶梯 半自动 (或人工)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自 动扶梯、自动步道、登机桥 5、6 四、建筑装修原则 机系 统、离 港 系 统、时 钟、内 部 通 信、BA、 自动 (或半自动)行李处理系统、安检 设备、自 动扶梯及自动步道、登机桥 GCS、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机位引导系统、 系统集成、电子客票系统、自动检票系统 航站楼的建筑装修应采用节能减排及环保技术,减少能源和水的消耗,能耗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 绿化、美化相结合,采用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特征的环保、节能、健康、安全型的室内外建 筑装修材料; 采用新的设计、结构、材料、设备和控制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 贵宾区、头等舱 /公务舱旅客使用区域和卫生间设施宜采用高级装修,其他公用区域简洁实用, 内部工作用房简单装修。 第三十三条 旅客航站楼停车场 (楼)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 (楼)的规模和进、出通道数量取决于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各类车型车 辆的停车数量及车辆停放时间,各类车型车辆停车数量根据典型高峰小时旅客、迎送人员数量计算, 8 工作人员用车辆和特种车辆应另外设置停车场停放,一般不计算在内。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 5、6的机 场可设置停车楼。 停车场 (楼)的建筑面积宜按表 10执行。 表 10 序号 1 2 3 4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停车场 (楼)建筑面积指标 停车场 18~21 25~30 50~60 63~75 面积指标 (m 2 /车) 停车楼 21~28 30~40 60~80 75~10 旅客航站楼前停车场 (楼)需要设置照明、引导标志和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等,必要时, 设置监控装置。 第三十四条 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 旅客航站楼前地面交通设施系指与机场地面公用交通设施相连接的旅客航站区区域内的地面公用 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 一、在考虑综合交通因素后,依据建设目标年典型高峰小时车流量、车型组合、占用车道边时间 等计算出的旅客航站楼楼前车道边长度和宽度,进出港车道数量; 二、当旅客吞吐量达到 250~300万人次 /年或旅客航站楼的总建筑面积达到 27000~30000m 2 时, 宜根据旅客航站楼的建筑构形设置高架桥; 三、各旅客航站楼间地面 (或地下)交通捷运系统; 四、出租车排队等候场地、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五、旅客航站楼与机场各功能分区间的地面交通。 第四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包 括用于机场本场管制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 报设施。 各设施的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应设置管制塔台,塔台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保护面的要求; 二、对于实施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的机场,应设置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管制室。 第三十七条 机场航空通信包括航空移动通信和航空固定通信。 第三十八条 机场导航、监视设施的配置应根据管制方式、管制范围和航线布局、净空条件、气 象条件、飞行程序等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及条件确定。 第三 十九条 机场气象设备配备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气象 ———第 4部分:设备配 备》执行。 第四十条 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要,航行情报设施宜设在航管楼内。 第四十一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房屋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房屋建筑规模及布局应依据设备工艺要求配置,建筑物结构应安全可靠、施工方便,航管楼 (含气象用房)及塔台的建设应与机场旅客航站楼相协调,并适应当地特点及要求; 二、各种设施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机场塔台建筑面积,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执行。 9 机场航管楼、气象用房等建筑面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需求确定,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宜 按表 11执行。 表 11 台站名称 导航台及雷达站建筑面积指标 (m 2 ) 建筑条件 机场内 (无人值守) 面积指标 30~40 备 注 — 无方向信标台 (NDB) 机房 20~30 — 与指点标台合建 机场外 配套用房 生活用房 200 100~120 水、电、暖等 — 指点标台 (IM、MM、OM) 仪表着陆 航向台 LOC 系统 ILS 下滑台 GP 全向信标台 /测距仪台 VOR/DME 航管雷达 ( —、二次)站 气象雷达站 机场内 (无人值守) 机场外 机房 (无人值守) 配套用房 机场内 (无人值守) 机场内 (无人值守) 机场内 (无人值守) 机房 机场外 配套用房 机场内 (单建) 机场外 机场内 (单建) 机场外 第五节 货 运 区 20~30 20~30 30~40 20~30 20~30 40 35~45 400~600 600 700~800 200~400 400~600 — — — — 水、电、暖等 航路用 — — — — 第四十二条 机场货运区一般指处理航空货物 (含航空快件)和航空邮件等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 区域,包括货运站、货机坪以及货运区进出道路、停车场、货物停放坪、集中控制坪等,承运国际货 运业务的机场还应 设海关及联检用房。 货运区的选址应满足货运功能需要,并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十三条 机场货运站一般由普通货物仓库、特种货物 (水产品、鲜活易腐品、动物、危险 品、贵重物品)仓库及其业务用房、货运装卸、存储设备以及货物安检设备等组成,根据需要安排车 辆设备的维修设施、机务维修和辅助生产等设施。 货运站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货运站进出货物流程应快捷、安全、合理,方便货物装卸作业。 国际货物与国内货物的流程 应严格分开; 二、货运站应设置为处理进、出港货物所需的各种设施,包括散装货物和集装货物的存储、分 拣、安 检、发送等设施,其设施应具有处理特种货物的能力。 货物经安检后应分区监控存放; 三、货运站应满足货物流程中各业务环节的作业需求,应具有方便办理货物收货、仓储、装卸、 交付所需的作业场所; 四、货运站的危险物品库的平面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贵重物品库应有防盗设施, 动物库应有上、下水和消毒设施; 五、处理国际货运业务的货运站,应设置国际货库以及相应配套的各种设施,应具有符合海关、 动植物检疫、商检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查验场地,并根据需求设置蒸熏消毒的设施; 六、工艺流程设计应充分考虑货运工艺变化的需求, 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第四十四条 货运站的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的货运吞吐量、货机机型组合、停放时间、货 物处理方式及货物储存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宜按表 12执行。 10 表 12 序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货运仓库 (含危险品库) 业务用房 集中控制坪 (板 /箱堆放场) 停车场 货运站规模指标 货物处理方式 人工处理 机械化处理 自动化处理 — — — 单位 m 2 /吨 m 2 /吨 m 2 /吨 m 2 m 2 m 2 规模指标 0 15~0 3 0 08~0 1 0 06~0 0 货 运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m 2 ) \ 5~0 2 货 运 仓 库 建 筑 面 积 (m 2 ) \ 8~1 1 货运车辆 \u65302X5 注: 指标 “65 ”为各种货运车辆停放场地的综合面积指标;货运区用地的规模应在其建筑物基础底面积的基础上增加 2 5~3的系 数 (不含货机坪)。 第四十五条 货机坪的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 目标年的典型高峰日货机起降架次、货机的机型组合 以及货机的停靠方式确定,并应考虑为飞机服务的专用设备运行及停放的面积。 货机坪的位置和配套 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使用需要。 第四十六条 货运业务楼的规模主要根据所在机场货运吞吐量及货运业务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货运区的进、出道路应满足典型高峰日货运车流量的需要,一般可利用机场主进场 道路,对于旅客航站区指标 4的机场宜设置独立的货运区进、出道路系统,旅客航站区指标 5及以上 的机场应设置独立的货运区进、出道路系统。 第六节 机务维修区及设施 第四十八条 机场内 航空器维护及修理设施应根据业务需要情况建设。 第四十九条 航线维护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在机场起降的所有航班的航线维护需要。 第五十条 航线维护一般在站坪或航空公司停机坪上进行,维护用房包括外场工作间、资料室、 设备工具间、充电间、航材库等。 第五十一条 维修机坪是维修飞机的专用设施,包括地面设施和地下设施。 维修机坪应配备照 明、机务用电、供水、消防等必要设施,试车坪可根据需要设置防吹墙 (屏)、消音设施。 专门用于 清洗飞机的机坪应进行有害废水和含油污水的预处理后汇入机场污水管网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维修机 坪的 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二条 机场内航空器维修及修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规模,由驻场的航空公司、独立从事航 空器维修业务的企业,根据其所承担的航空器维护和修理项目、维修等级、规模及维修工艺要求等确 定,并应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第七节 机场供油设施 第五十三条 机场供油设施一般包括为该机场供油而设置的铁路卸油站 (或卸油码头)、中转油 库以及储油库、机场油库、航空加油站、输油管线及汽车加油站等。 第五十四条 机场所属的中转油库和机场油库的总容量,宜按近期目标年预测 30天供油量规划、 设计。 可分期建设 ,但应满足运行期间不少于 10天供油容量的要求,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 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第五十五条 飞机加油方式应根据机场典型高峰小时加油量确定。 航空加油站油车库的规模根据 所需加油车的数量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机场汽车加油站一般为机场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服务,其位置应符合机场总体规 11 划。 第八节 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 第五十七条 机场必须设置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设施一般应包括消防设施、残损飞机搬移设 施以及应急指挥中心。 沿海机场 (8km范围内有海)应考虑水上救援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机场消防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执行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 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机场应急救护设施的规模应满足机场最大使用机型一次飞行事故的医疗应急处理, 其位置应能使应急救护车迅速到达救援地点,并应考虑到运送伤员的顺畅通道。 第六十条 机场宜设置一个固定的应急指挥中心,其位置应考虑进、出飞行区和机坪的交通通 畅。 第六十一条 首都、直辖市及省、自治区首府的机场应设置驻场武警部队设施,其建设规模执行 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机场安全 保卫设施一般包括机场飞机活动区的隔离、安全、防范设施,旅客航站楼 安全设施、安检设施、机场控制区的安保监控报警系统。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应执行民用航空行 业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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