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港口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的机械设备检测报告、机械设备和维修设备台帐以及本企业机械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租赁企业应当购置和使用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和出厂合格证的机械设备。 (四)租赁企业购置对未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购置,否则,不得进入我公司作业。 (五)管理按谁租 用谁负责 管理 的原则 ,设备技术部和安全部应不定期对租赁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机械必须停机整改。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承租。 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存在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经大修后未经检测的;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第五十条 对外出租机械的管理 (一) 各单位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为提高机械利用率,充分发挥机械的经济效益,应尽可能出租富余机械。 (二) 各单位对外出租机械,必须经 主管部门 同意后方可外租。 对“大、少、 进口”机械必须征得主管部门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外租。 (三) 外租机械费用原则上由出租单位与租用单位商定,但 设备技术部 有监督权,出租机械费用必须经 设备技术部 签证认可。 (四) 出租机械在管理方面,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各单位相互租用机械的管理。 (一) 各生产单位必须于每天定时向 设备技术部 报送装卸机械完好动态,便于由 设备技术部 平衡调配生产机械。 (二)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设备技术部 安排的相互租用机械的指令。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 在未排除前,不得继 续作业。 第五十三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故障现 象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 运行日志》 等 相关记录中。 第五十四条 各港机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 第 三 节 使用年限 第五十五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规定使用年限或折旧年限确定。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使用年限明细表》和《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表 2)。 第五十六条 实行港机延期使用年度验审制度(下称年 审)。 港机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由港机使用单位填写 《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使用设备申报审批表》 (附表 7) ,经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七条 港机延期使用必须按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审,以确保机械技术状况达到一、二类,可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一) 设备验审主管部门为设备技术部; (二) 年审地点在设备使用单位; (三) 验审时间:延期使用期满前。 (四) 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港机,严禁参加码头作业。 现年检由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负责。 第四章 设备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 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在用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十九条 港机使用单位应建立港口机械设备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 严禁三、四类设备参与码头作业。 第六十条 港机的检查评定由各港机使用单位根据所制定设备检查评定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在册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查。 设备检查面应达到作业机械的 60%以上(其中起重机械要求达到 95%),检查结果由各 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做好记录,及时填写 《机械检查表》 (附件 20 ) ,根据港机的技术状况进行分类评定,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结果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内部以 《 设备检查整改单 》 (附表 8) 形式组织整改。 要求于每月末前一天(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一天)按月把当月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船舶、门机 、 集装箱吊机等起重类设备、内燃机车等大型重点设备推行设备点检,各单位应建立专职点检员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设备管理存在问题要求各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十三条 港机使用 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 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 定检方法。 第六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六十五条 港机的点检,是由点检员根据每日一次对设备重点部位检查,利用人的感官、简单的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仪器 /工具、装在设备上的仪表和信号,判断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填写 《机械点检记录》 (附表 9) 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性故障,减少损失,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内部以 《 设备 检查 整改单 》 形式组织整改。 第五章 设备维护 第一节 润滑 第六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润滑新技术。 第六十八条 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六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设备数量及重要程度逐步完善油液分析手段,配置简单的油质分析仪器,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相关单位应逐步购进先进的油样检测设备,如润滑油质分析仪、铁谱分析仪等先进油质检测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在定期保养时对设备润滑油样进行分析,以确定油液是否更换或需过滤静置再生利用。 第二节 日常维护 第七十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 第七十一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 (一)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例检); (二) 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 (三) 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 填写《 运行日志》 (附表 10) 和《机械设备保养记录》 (附表 11)。 第三节 定期保养 第七十二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时间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 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 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本公司推行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 (下简称“一保、二保” )制度。 (二) 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 润滑图谱; (四) 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一保以操作人员为主、专业保养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 (一) 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 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 检查、调整和紧固各外露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 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五) 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六) 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五条 港机的一保可采取定期集中保养或分期分项目保养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机的二保纳入维修管理控制。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港机一保 、二保 的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并按要求填写《机械保养成本明细》(附表 12),汇总主管部门。 第六章 设备修理 第一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磨损规律及确定的维修周期。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 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二节 修理 第八十一条 修理的目的,是通过更换或修复的方法,恢复设备原有的配合精度和技术性能,以期达到延长机械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十二条 港机修理实行运行时间为依据,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八十三条 修理类别分为大修、二保和临修。 第八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业的维修队伍,负责完成修理工作,使机械设备能恢复原有技术性能,以提高设备完好率。 (一)大 修、二保。 指根据定检和点检发现的机况严重受损,设备等级下降,结合计划大修 、 二保周期合理安排恢复性修理,以期达到原有技术性能等级(一类设备)的一种维修制度。 (二)临修,指设备出现临时性故障,由临修人员及时进行恢复性的修理,以保证机况的完好,满足正常的生产使用。 临修包括对设备定检时发现的隐患、结构性损伤的项目修理。 第八十五条 安排设备大修 、 二保必须贯彻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十六条 港机大修年度计划,由相关单位根据修理间隔期、机械的运用情况 、机械的定检技术状态列表说明,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 12 月 10日前报送设备技术部。 设备技术部负责制订全公司设备大修计划。 第八十七条 港机大修、二保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由相关单位于每月 5 日前报送设备技术部。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港机大修、二保规程组织修理,并做好记录。 经大修、二保的设备应达到一类机械标准。 第八十九条 港机大修、二保由各相关单位技术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十条 承修单位对承修设备质量负责。 大修保修期为 30 天,二保保修期为 15 天,临修保修期为 37 天。 属于结构性缺陷返修的保修期应适当延长。 返 修时间不计入保修期内。 第九十一条 港机的外送修理,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 设备技术部、物资供应部、财务部 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外送,外送设备由主管部门监督控制。 第九十二条 设备大修、二保时必须保持下列记录: 《年度的保养计划》(附表 21) 《 月份机械修理报表》、《机械大修 、 二保维修单》 (附表 13) 、《机械大修 、 二保出厂技术记录》、《设备维修记录》 (附表 14)。 第九十三条 设备临修 、 项修时必须保持下列记录:《设备维修单》 (附表 15) 、《 设备 维修记录》。 第三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九十四条 港机使 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十五条 港机使用单位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应实行严格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第九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备品配件管理制度,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九十七条 港口企业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九十八条 港口企业对重要港机的改造 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九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一百条 港机技术改造应当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 鼓励科技进步,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对技术改造项目和合理化建议从立项、出成果、评审获奖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制定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规范科技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相关单位的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按计划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 11 月)、要求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纳入年度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相关单位临时申请的设备技术改造、技术方案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费用 纳入单位财务预算 ,向财务部申请资金。 第一百零四条 设备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项目的申请,必须由方案设计者填写《技术改造记录表》,经各相关单位领导同意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零五条 经审批后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应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管理并保持有记录,主管部门应保持《技术改造记录表》的记录并组织验收。 第八章 封存、转让和报废 第一百零六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的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转让和报废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封存。 第一百零九条 港机的封存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填写 《机械设备调拨、转让、启封、出租、封存、报废申请表》 (附表 16) 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