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内容摘要:

转为内资企业的,应在领取变更后 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外汇局仅办理相应登记变更即可,无需另行办理登记注销。 ,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在原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 “ 外方股东清算所得处置计划 ” 选为 “ 再投资 ”。 ,原则上应先办理外汇登记注销,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后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的,申请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申请材料为: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由原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股东加盖公章(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的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如法院裁定、行政吊销文件等)、工商登记注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方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清算报告、原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保证清算组已依法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申请人向外汇局提交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全体股东将承担违反上述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办结时限: 外汇登记变更 5 个工作日。 需标识“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经总局批复后 5个工作日。 外汇登记注销 10个工作日。 、变更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提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出资协议。 (三)审核原则: 1. 境内机构接收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 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再投资外汇资金或接收其他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在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应在注册地(个人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到银行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9 、变更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3.《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一、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跨境资产并购业务,资产出让方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资产变现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三、开立其他 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证明境内机构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真实性材料。 (三)审核原则: 1.对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在协议信息登记模块中办理 FDI保证金登记操作,境内主体凭协议办理凭证到银行办理开户等相关事宜。 对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外汇局仅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 ,资产出让方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外汇局在办理开户主体的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 子核准件。 ,外汇局在为相关主体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还应通过系统核准件功能向银行发送电子核准件。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其他特殊情况的登记, 20个工作日。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法 的通知》(汇发[ 2020] 5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5.《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三)审核原则: (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 及其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等货币形式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10 (含跨境人民币)和境内划转出资确认信息与业务系统中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前期费用已经结汇的部分,可通过系统核实银行账户内结汇交易数据信息,核对一致的可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出资形式和金额信息是否一致。 ,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中注明。 价为准;没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出资确认登记后,享有与外汇出资相同的汇兑权益。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如因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可适当延长。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 的通知》(财会[ 2020] 1017号)。 3.《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 [2020]8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通知》(汇发[ 2020] 52号)。 5.《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20第 3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7.《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发送的出资确认电子申请表(按规定无需验资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 ,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实物出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 2)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3)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 (包括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出资后,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并取得外汇局出资确认信息。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国投资者方可将相应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所得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 : ( 1)实物出资的报关单号或进境备案清单号(“三来一补”企业将其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国投资者出资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 2)无形资产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号; ( 3)境内股权出资的主管 部门批准股权出资的批复文件号,境外股权出资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 ( 4)其他出资的出资真实性证明凭证编号。 (转增资)出资的,外汇局应审核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出 11 资确认申请表中的出资信息与业务系统中外汇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外汇局应在出资确认登记表中注明。 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 2020]575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OO6年第 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 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20]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并提交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 (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3)以境外股权出资的, 提交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境内股权出资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交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三)审核原则: ,不论支付对价的形式及金额,均应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对价支付完成后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含跨境人民币)或境内划转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相关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入业务系统后外汇局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以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 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方可将相应从该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利润等所得汇出境外或者境内再投资。 ,股权转让双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关业务系统中协议信息、交易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为其办理出资确认,并打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5.办理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 (四)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如因银行申报错误导致数据无法匹配的,可适当延长。 12 .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及结售汇管理 、入账和使用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16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的通知》(汇发 [2020]2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0] 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20]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二)审核材料: 一、开户、入账。 二、使用。 外国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前期费用,需根据证监会批复文件结汇。 ;资本项目支出提供外汇局登记或核准文件。 (三)办理原则: 一、开户、入账。 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账户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外汇局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 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 :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需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发放委托贷款。 三、其他要求。 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向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入账和使用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 [1997]46号 )。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 13 题的通知》(汇综发 [2020]142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2020]21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的通知》(汇发 [2020]4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