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剖析内容摘要: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尽管开 出 了《外管证》,但由于工程项目不在本辖区, 管理人员 对项目进度了解少 ,特别是针对一些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并代开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 在企业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 4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戒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作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 以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戒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戒者其费用他建筑服务。 机关 根本 无法对其申报纳税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导致税款流失。 二是 报验地税务机关管理 主动性削弱。 “营改增”后, 通过 防伪税控 措施将原来营业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改为企业在机构所在地领票自开,使得报验登记地税务机关失去以票控税的主动权, 加之当前 金税 三 期系统不能提供按项目管理功能(包括不能按项目开具《外管证》和不能按项目进行报验登记),从而增加了报验地办税服务厅预征率识别难度(究竟是对方选择的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只能凭复印件判断)。 同时,尽管 17号公告明确 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自应预缴税款之日起 6 个月内没有预缴税款 ,由机构所地主管国税机关 依法处理,但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知晓、 欠缴 税款如何 追征 (如由项目所在地追征还是由机构所在地追征) 等具体问题仍难 以 解决。 三是 跨区项目预缴税款抵减应交增值税把握难。 17 号公告明确, 跨区项目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但没有明确只 能 在所预缴税款的项目 中抵减,还是可以在其他项目中进行抵减。 如 允许 在其他项目中 抵减 , 必将影响其他被抵减 项目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而被地方政府所不允。 四是跨区项目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税金 处理 难。 一方面, 36号文件 明确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 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额,相 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预缴税款形成多交税金的一种处理方式,但 要由税务所层报致总局,然后由总局逐级传递到税务所, 层级较多, 用时较长, 且 未 明确具体 上报程序, 使得基层税务机关 就该事项应如何办理无 据可依。 同时,对省内跨区项目多交税金可否比照执行也未明确。 另一方面,对某一项目 结束时 最终形成的 预缴税款多交税金如何处置也 没有具体规定,如果采取退税的形式, 按照谁征收谁退还的原则, 必 然 会存在审核税 务 机关(主管税务 机关)和退税机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同,双方税务机关如何完成 系统退税流程,如何进行衔接及资料 的 传递 ,都 严重困扰 着 基层税收工作人员,且会因各地要求不同 , 出现纳税人多头跑、重复跑的现象。 五是跨区项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识别难。 对报验纳税人,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报验人员往往说不清道不明,前台人员又因无法进行外网查询,使得对报验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资质的判定上较为困难。 同时, 由于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并代开发票(含专票、普票) , 也使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其无法实施有效管理, 导致部分小规模建筑企业跨区项目长期游离于主管税务机关视线之外。 三 、 形成当前建筑 业 增值税管理难点的原因分析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时间不长,困难较多是不争的事实。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 滞后的税收规定与纷繁复杂的建筑行业现。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