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单位应返还财政额度的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厅。 财政厅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19 第八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统一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支付结算凭证除按银行统一规 定要求填写外,还应填写授权凭证编号、资金渠道、资金性质、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等信息。 第八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结算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十六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时,依据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 20 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 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一)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十二)。 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类、款、项(项目支出列到具体专项项目)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厅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和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月终后 2 日报送。 财政厅国库部门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列报财政支出。 第九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九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 21 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九十二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厅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进行结算,代理银行各基层行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三条 财政厅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 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 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 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 选择代理银行,会 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 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实施动态监督。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 22 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厅国库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 并与财政厅总预算会计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九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 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四) 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 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 23 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 第九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 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 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及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 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九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 按照与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 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厅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 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厅联网,向财政厅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 24 息。 向财政厅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 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报表。 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 对账。 (四) 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九十八条 除省政府、财政部或授权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 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六)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九十九条 财政厅国库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 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 ,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厅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 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予以通报,并对预算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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