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内容摘要: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 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第 7 条 监造与检验 监造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合同附件 3 的规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 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 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 15 日内(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 3 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 2)提前 10 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 3)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 及文件提供方便; ( 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 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 /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 有影响合同货 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 ( 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 6)原材料到货情况; ( 7)生产进度计划; ( 8)实际生产进度; ( 9)出厂交、验货情况; (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抽检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 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现场检验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 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 买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 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7 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 后 10 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 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 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9 条、第 11 条及合同附件 3 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第 8 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合同附件 3 的规定进行。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 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第 9 条 质量保证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 12 个月(含本 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10 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 个月(含本数)。 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 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 12 个月。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 7 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 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 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 ,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 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 30 年或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期限。 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 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 ,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 需更换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 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 承担。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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