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3)借款人对应付贷款本息做出的偿还计划的可行性; ( 4)借款人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其原有贷款债务按债随物走的原则落实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 ( 5)调查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存入开户行规定比例资金的真实性;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是否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执行; 初步调查项目可行性及招标情况。 ( 6)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 净资产的 50%。 ( 7)抵押物状况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 8)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质物或权利的实际变现情况,其中贷款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 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 80%。 7 贷款流动性调查。 ( 1)借款人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 ( 2)借款人往来账务情况; ( 3)抵质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等。 贷款盈利性调查。 借款人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产品市场销售与社会效益情况;为 支行 结算、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 第二十 三 条 贷款担保调查。 保证贷款。 ( 1)保证 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要求在贷款社存入贷款金额 10%以上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在所保证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方可使用; (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是在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 3)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不得约定保证份额,由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4)保证人是否有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愿; ( 5)下列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 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或村委会)、社会团体。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 4)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 抵押贷款。 ( 1)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须有两套以上房屋,其中一套可以抵押)和其 8 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时间超过 2 年的国有土地不予抵押)。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明的财产。 5)居民个人所有的必须具备的住房及其他生活设施。 6)未成年人的居住性房屋没有合规用途,监护人不能为其提供保证的房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贷款。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应收款。 (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4)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四 条 对上报 总行 审批的贷款, 总行 业务发展部安排 调查人员会同支行非管户信贷客户经理对管户客户经理上报的贷款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并出具 调查 的书面意见。 9 第二十 五 条 调查要求。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 对中长期贷款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收集汇总贷款申请、调查资料,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但要以现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 、 信息咨询 以及征信系统查询 等途径和方法。 贷款调查要采取严格的面谈制度,且贷款社必须安排 2 名(含)以上的信贷客户经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对面谈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面谈人签字确认;对于单户余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由 支行行长 、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上门,并在借款人经营场所或住所照相记录。 对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防止企业转移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 对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 严格按照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调查。 第四节 贷款审查 第二十 六 条 借款人资格审查。 借款主体是否合法,营业执照、 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是否有效; 借款主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 借款主体 及其关联人 是否在 支行 开立基本账户,是否有欠息或不良贷款 ,借款主体 资产负债率是否在 70%以下; 10 借款主体 及其关联人 信用状况和法定代表人人品是否良好; 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现金流量是否为正数 ; 借款人是否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 借款人 及其关联人 是否只在 总行 辖内的一个 支行 取得贷款; 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授权委托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委托期限。 小额农户信用等级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是借款人夫妻双方持证贷款;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超过小额农户信用等级证的核定金额。 第二十 七 条 借款项目可行性审查。 审查项目是否可行,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可行,能否产生足够经济效益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项目的周期是否与贷款期限相 符;是否有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是否与地方政府经济策略保持一致。 第二十 八 条 贷款担保审查。 保证。 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自愿承担保证义务,贷前调查是否进行了核保,是否出具了核保书;保证人是否有代偿能力;是否有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入贷款金额 10%以上的保证金;是否为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 抵(质)押物是否为《担保法》规定的可抵(质)押物;抵(质)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是否长于借款期限;抵(质)押人是否对抵(质)押物有合法的处分权;抵(质)押物是否在 总行 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贷款抵押是否足额,是否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他项权利登记; 贷款质押是否足额,是否能够确保质押单证的移交 和登记。 ( 1)办理抵押贷款,要视评估抵押物的变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折扣率,房地产抵押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价值的 70%。 国 11 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在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全额交足的前提条件下,贷款 额不超过评估变现价值的 50%,乡(镇)村的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设备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设备现行评估价的 50%;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现行评估价的 60%;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审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属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和其他性质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先报总行 审批; ( 2)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凭证移交手续。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物变现值的 70%,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 90%。 抵、质押物属非借款户本人的, 应审查抵、质押物权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应要求抵、质押物权属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在抵、质押合同书上签字认定。 第二十 九 条 责任落实审查。 支行 对贷款发放是否集体研究;审批意见是否明确;是否落实贷款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 责任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支行行长 为贷款第一责任人; 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为贷款管理、包收责任人; 贷款其他审批人员为贷款连带审批责任人; 贷款如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 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 三十 条 贷款展期审查。 凡贷款到期不能足额归还,需要申请贷款展期的,除符合新放贷款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12 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利息,并能压缩贷款余额的 10%以上,对展期的贷款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偿还承诺。 贷款担保足额有效或能重新办理足额有效的担保手续。 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 三十 一 条 再融资贷款审查。 再融资贷款的审查和办理,按《湖南省农村 支行 贷后管理办法》(湘信联发【 2020】 33 号)执行。 第 三十 二 条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 调查、审查、办理按照《长沙县农村 支行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贷款审批 第三十 三 条 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支行 贷审小组根据管户信贷客户经理贷前调查结果,结合 本行 贷款计划,作出审批结论,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不参与 支行 贷审小组的贷款审批,仅就调查情况向 支行 贷审小组汇报,审批后贷审小组成员在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 超出 支行 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 总行 审查批准后方能发放。 各 支行 报 总行 审批的贷款,必须统一使用 省联社 印制的贷款审批程序操作文本,按要求填报资料,并送至业 务发展部。 总行 业务发展部收到各 支行 报来的贷款报批资料后安排 人员 会同支行 进行 贷款真实性调查 , 原则上业务发展部在收到贷款报批资料后对单户余额 400 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对单户余额 400 万元以上的贷款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出具 并落实调查 意见 后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对贷款报批资料进行合规与风险审查, 于收到报批资料后的 4 个小时内 出具审查意见 ,落实审查意见 后交信贷审批部;信贷审批部 对贷款完整性、规范性和偿还性进行审查 , 于收到报批资料后的 4 个小时内 出具审查意见, 落实审查意见后立即 对权限内贷款进行 审批, 权限外贷款按权限分别呈报副 13 行长、行长、组织召开审贷会; 副行长、行长审批权限内贷款采取“随时上报,随时审批”的模式;贷审会采取定期审批的模式,原则上每周不少于 1 次; 对经上述审批的 单户余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 贷款,信贷审批部提交董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 3 总行 贷审会审贷时由业务发展部 调查人员 逐笔汇报,记录员记录贷审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各审贷会成员签有表决意见的审批表。 贷审会由贷审会主任签署贷审会最后审批意见, 总行 监事长就贷审会审贷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填写监督意见。 单户 200 万元(含)以内的 贷款 可 在 最终审批 同意 的 贷款期限内循环贷款 ;在长沙市城区内办理抵押手续 单户 200 万元以上的贷款最终审批意见的有效期限 为签署意见后的 20 个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内未按审批意见执行则此次审批意见 自动 失效 ;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办理抵押手续单户 200万元以上的贷款最终审批意见的有效期限为签署意见后的 15 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内未按审批意见执行则此次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第六节 贷款发放 第三十 四 条 贷款发放程序。 支行 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程序。 对经 支行 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管户信贷客户经理规范填写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并逐项 复核后,由支行 与借款人、担保人签章,同时管户信贷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申报贷款,在贷款担保等手续办理齐全后, 支行 贷审组成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审批贷款。 对有信贷业务的 分理处 ,只能发放凭《农户信用等级证》发放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 总行 审批的贷款程序。 对 总行 已审批的贷款,由 信贷审批部 开出贷款 手续办理 通知单,通知 支行 领取贷款单元资料并 办理贷款相应手续, 14 支行 将 贷款手续办理 通知单及办好的担保手续扫描至信贷管理系统, 总行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同步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发放后, 支行 再 将 办理手续相关 资料报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 部出具贷款 使用单后方可使用。 管户信贷客户经理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 会计部门必须凭有权机构审批意见,审查借款资料及借据等要素后,妥善保管,办理放款账务。 信贷客户经理逐户登记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将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移交会计部门保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时,必须采取面签的形式,不能由他人代签。 对于保证贷款,贷款人必须安排 2 名(含)以上信贷客户经理对保证人进行上门调查、核保,并由该 2 名信贷客户经 理一同办理该类贷款业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按照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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