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进出库管理内容摘要:

,并根据损溢情况,分单位、品种、规格填报《损耗(溢余)处理申报表》,由 油库 主管领导确认、报 物流中心 汇总。 五 盘点损耗(溢余)处理 第二十 四 条 油库损 耗(溢余)由油库主任确认。 油库填写“损耗(溢余)处理申报表”,经油库主任签字,逐级上报 物流中心油库管理室,由物流中心 审核、确认, 省公司 主管经理 和经理 签字。 第二十 五 条 油库汇总本库的损耗(溢余)数据,填报“损耗(溢余)处理申报表”,经 油库主任 签字后,连同盘点报表、书面分析报告,于次月 4日前送达省公司物流中心 油库管理室,物流中心组织 审核 后报省公司主管经理和经理确认。 经批准的损耗(溢余)由有关部门开出有关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油库对已核销和未核销的损耗(溢余)应设台帐管理。 第二十 六 条 各级损耗(溢余)确认、复 核、核准需对上报数据负责,凡与事实不符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附 则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湖南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 七 节 油库 油品出库管理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油库油品出库,统一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物流中心属下油库的油品出库管理。 第 三 条 为确保准确发油,日常所有工作必须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二 油品交接 第 四 条 出库油品必须保证数质量 100%合格。 第 五 条 不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油罐车发油。 第 六 条 发油台 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湖南石油分公司成品油专车专运管理办法(试行)》发油, 发油前必须检查油罐车油罐内是否清洁,不向不清洁的油罐车发油。 第 七 条 客户寄存、已售未提油品出库按《 “已售未提”油品出库管理办法 》执行。 第 八 条 流量计、自动发油系统发油综合误差在 公司允许范围 177。 %以内时,以流量计发出数为基准 , 向客户准确发油。 为确保流量计及自动发油系统综合误差在规定范围内,必须做到: ( 1) 发油员在每天盘点后,必须如实填写《 油库发油每日汇总表 》; ( 2) 每天上班后,油库主任或油库分 管业务主任必须根据《 油库发油每日汇总表 》的数据分析流量计的发油误差,如超出177。 %的,必须重新校验;对流量计误差超出177。 %的,必需使用修正值发油 ; ( 3) 当月发油同品种的油罐计量发油总重量与流量计同时段发油总重量的对比检查,不得超出177。 %(以油罐计量总重量为分母)。 同品种发油流量计在线检定的正负误差相抵在177。 %内 ; ( 4) 油库每月不少于 1 次按检定规程对发油台位的流量计进行校验,并做好检定记录,于每月校验结束后上报数质量管理部门 ; ( 5) 油库公布的计重密度与出库油品采集的计重密度 差 不得超过 国 家允许范围。 在安装流量计和自动发油系统时,管线工艺流程和其他配套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发油系统的技术参数。 发油员必须经常注意油罐发油高度、存水情况及管线状况,严禁超过规定最低液位发油,以防带气发油。 第 九 条 符合数量交接的条件 参与零售资源配送专用的汽车罐车的技术状况和《汽车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必须符合《 湖南石油分公司油库、承运方、加油站油品计量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的要求,同时,用于计量交接的《汽车罐车容积检定证书》必须经数质量处指定物流中心所属油库进行复核,并有检定部门、省公司零配中心、复核油库 、运输公司四方盖章。 第 十 条 数量交接 对于非零售配送的客户,以流量计发出数交接。 允许客户在现场或协商的非现场用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计量方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油库应予以承认。 当差额在177。 %内,客户提出按核对结果交接时,油库应补足差额部分;当差额超过器具允许误差时按差额的两倍承担补偿,列入油库保管损耗考核。 使用标准罐复核流量计发出数时,必须按检定操作规程由持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和客户现场复核。 对于零售配送的加油站,按照 《 湖南石油分公司油库、承运方、加油站油品计量交接管理办法( 试行)》 的要求执行。 第 十一 条 门卫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库油品逐车复核。 三 帐务管理 第 十二 条 油库要根据收发业务量的大小。 配备商品会计、计量帐务员 、换票员等有关人员,并做到分工明确。 第 十三 条 油库应设置的记账凭证(或单据)包括:收货凭证、发货凭证、 油品 调整单、油品损溢处理凭证等。 第 十四 条 发货凭证是公司业务部门开具盖有财务收款章的提货单,提货单 需经油库换票员复核无误后换开 出库单 ,油库开具的 出库 单当日生效,隔日作废。 第 十五 条 客户由于容器限制,需一单分提的提货单据 ,由换票员在 出库单 上注明“分提 1单、分提 2单、……”等字样。 根据客户分别提货数量多少,在“客户油品往来帐”(或代保管帐)上登记已提未提数量,并由客户及时签字认可。 第 十六 条 油品发货日报表是反映油库当天发货情况 的报表,由换票员将每天收到的提货单,开出的出库单汇总填制, 核对当天发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 油品发货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连同提货单交商品会计,一份交计量帐务员,一份留存。 第 十七 条 商品会计根据换票员提供的提货单及油品发货日报表,发货员提供的当日发货数(发货联),门卫提供的出门证进行三核对,填写三核 对汇总表。 三核对工作应在当日完成,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查明原因。 第 十八 条 油库商品会计填制的 商品保管帐、代保管帐必须每月同 业务部门核对一次,每周向计量帐务员对帐一次,定期同换票员核对客户已提未清结存数。 第 十九 条 填制记帐凭证、帐册及报表的基本要求: 手工 帐册一律使用钢笔(兰、黑墨水)填写,记帐凭证及报表(一式多联)使用兰色圆珠笔填制,冲帐时用红笔冲减。 字迹清楚,不出格、不涂改,不缺项;有签名、有日期,无虚假、补记等现象。 电脑票必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填报、换票、登卡、记帐准确及时,内容有据可依。 第 二十 条 各油库要建立发货业务管理制度。 凭单发货。 油库一律凭有效提货单发货,无单不得发货,禁止白字条或口头通知发货。 油库换票发货。 公司开具的提货单 需经油库换票室改换出库 单后方可提油发货,油库 出库 单坚持当日付货,隔日作废,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日提货的,隔日提货需经油库主任批准,方可付货。 分工明确,相互制约。 换票室换开的 出库 单,各作业点应逐单登记,作业结束后,收齐后一律反馈给计量帐务员或商品会计,不得反馈给换票员。 换票员、帐务员、商品会计不得代替计量、保管、发货中作业;计量、发货员也不得代替换票员换开出库 单。 把好发货数量关。 发货人员发货前对发货单认真复核,发货后在发货单上需加盖“付讫章”,门卫人员根据 出库 证上的品名、数量对出库车辆进行复核。 严格票据管理。 换票室领用的票据必须严格登记手续,作废的票据全部同存根联粘贴在一起保存。 四 油库发油 流程 第 二十一 条 发油前,调度员 明确发油油品发油罐号、发油管线、发油类 型(油轮、汽车、管输)、数量等情况; 第 二十二 条 发油班 根据《调度命令单》开具《作业指令单》,明确发油管线编号、开(关)阀门编号、罐号等,交发油员开通发油作业流程;计量员应根据《计量 管理 标准》的操作规程,对发油罐进行发油前计量。 第 二十三 条 发油前, 发油员 应配合油轮 、槽车、汽车罐车对位,并对油轮、 槽车、 汽车罐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第 二十四 条 经复核各发油环节已准备完毕,发油员方可发油。 发运油轮、管输时,采取前中后三次(可据发油量适当增加)在发油管线平均采样,测试标准密度和试验温度换算标准密度后(或以油罐标准密度),与管线计量温度、发油重量,计算发油体积,并据此控制发油。 发油过程中,发油员、船员、司机应加强现场监督,防止溢油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影响发油。 发油期间,突遇雷电、暴风等灾害性天气时,须立即停止作业,提起输油臂(鹤管),盖好舱盖。 同一批(次)油品发运第一批(次)油轮、汽车罐车时,应加强现场质量监控,采样观察油品外观情况和测试水杂。 发油后,计量员应在规定的稳油时间后,对油轮、汽车罐车等,按《计量管理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计量,计算发油量,填制有关交接凭证(水、陆运发货 清单、转仓单、配送单、质检报告等)。 ( 1)发运油轮,发出库根据量舱数(内部移库)或流量计发出数(终端客户),开具 《出库 单 》 或 《 代保管发货确认单 》 ,减记 《 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 》; ( 2)发运汽车罐车,根据《提货单》、《 内部移库单 》 或《 代保管发货确认单 》 上的发货单位和数量,减记“ 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 ” ; ( 3)油库管输发油后,按“提油单”或“内部 移库 单”,减记“ 油库商品保管分户帐 ”。 第 二十五 条 对油轮的油品装发管理规定 油库调度员须根据省司调运部门下达的装船指令,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办妥申报作业手续。 油轮到 港后自行办妥海事申报手续后,先到油库调度室排队、取号,等候装船安排。 油库调度员要对候装船只进行排号,并将报到情况公示。 调度员收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核对提油凭证无误后根据省司 物流中心 的指令,向 发油 班下达《 作业指令单 》,安排配送油轮靠泊码头作业。 正常情况下,油库须按“先到先装”的原则安排装发,如遇码头泊位原因不能按先后顺序安排装发的,油库调度须及时向油库主管业务领导汇报,并做好配送油轮的解释、通报和记录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油轮需优先装发的,油库须凭省公司 物流中心 书面通知进行安排。 油库严禁私自装发持非合 法有效凭证的油轮(除另有协议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优先安排油轮装发;严禁“一票分提”,违者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未经省司 物流中心 同意,油库不得安排地市公司水路油品销售的出库作业。 对超期提运油品,按有关规定计收仓租费。 油轮靠泊码头时, 发油 班要协助系缆、对位(除港口指定的系缆外),船与船之间的距离以 3~ 5米为宜,并与船方联系,再次核实品种、数量、船号,对油轮的安全装载技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商定装油具体方案(包括直流或泵装,联络信号等),签订《船 /岸安全检查表》。 凡发现船方装载技术不符合要求(如喷 溅式装油,静电设施缺乏或失效等),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予发油。 严禁两条以上(含两条)油船同时并泊作业。 发油 班长须核实调度下达的发油命令,核准船号、品种、牌号、数量,开出《作业指令单》, 发油 班做好发油准备工作。 计量员负责油轮装油前对货油舱清洁度,自用油舱(柜)、污水舱(柜)、泵舱等的存油水情况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干舱证明》,并根据《干舱证明》所注明的情况加以复核,如复核数据与《干舱证明》所注明的不一致,可拒绝发油。 并会同船方在《轮装(卸)舱容计量记录表》上确认。 货油舱上载残留有余油或水 杂,会影响本载油品质量的,须督促船方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准发油。 发油 班负责接好静电导线、装油软管(或输油臂)。 装油软管(或输油臂)的接口须用盲板密封,才可吊起(或转动),严禁滴油污染河面。 静电导线、软管留有足够的余地,以防水位和船位变化而拉断。 接管发油前, 发油 班须将管线流程开通,留下码头岸上与装油软管(或输油臂)连接的第一道 阀门 ,待罐区及船方开通流程后,方可慢启 阀门 发油,启阀时注意装油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发油时,在确认流程畅顺后方可开泵,开泵发船的最低起点视具体情况而定。 非自动数控发油的,码头发油员须在装船完毕前 15分钟,将结束时间告知发油罐区的泵工,通知停泵,改为直流。 装船完毕关阀后,码头须即通知发油罐区操作工。 发油罐区在接到通知后才能关阀。 装油前,必须通知油轮装油后的吃水差不能超过 20cm,并将前后吃水差注明在《油轮装(卸)舱容计量记录表》上;吃水差超过 20cm 的,应通知船方调整后再计量。 装发油轮,原则上须经流量计计量(除另有协议外)。 对提运水运配送油品的油轮,以量舱数作为交接数据;对非配送油品的油轮,则以流量计计量数作交接。 若流量计出现故障,需用旁通管发油时, 须报经油库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准实施。 有关旁通管 阀门 施拆封管理参照《接卸油轮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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