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内容摘要:

任人签订责任书,对整个项目负责。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11 (试行)》(水建 [1995]128 号),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建 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7 号令 )规定,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 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项目法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 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法人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 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根据 2020年 2月 1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号),监理业务 实施内容为 :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监理单 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⑴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⑵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⑷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⑸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 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 13 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 288—202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 2)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 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合同项目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 6)签发变更和索赔有关文件。 ( 7)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 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 2)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 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 4)检查和统计日工情况。 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 6)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 7)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 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4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 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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