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内容摘要:

寄方式发送:到达主义; ( 2)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作出或商品标价陈列:作出要约之时。 (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形式拘束力) 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也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或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权利(法律地位) ,不得继承。 (四)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期限)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法定期限: ( 1)即时期限: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合理期限: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含义,条件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生效之前)所作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条件: 撤回:尚未生效的行为;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已经生效的行为。 邀约已到达,但发出承诺之前。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 11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但若其死丧不影响要约法律效力的,可由继承人承受。 :但要约不音值失效,仍可受领,通知法定代 时生效。 第三节 承诺( acceptance) 一、承诺 : 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 的邀约表示完全同意 的意思表示。 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承诺期间)做出并到达 要约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 1)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 算。 ” (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 3)特殊的承诺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镜像规则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二、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 .需要通知的承诺: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 2.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意思实现。 *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 三、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 26 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生效的效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两个例外: ( 1)第 32 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例外的例外,第 37 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2)第 33 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 36 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12 3.合同成立的地点 ( 1)承诺生效地 《合同法》第 34 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合同法》第 26 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2)合同书的签字/盖章地 《合同法》第 35 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3)主要义务的履行地 《合同法》第 36 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 37 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四、承诺的撤回 : 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 27 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条件: 1,尚未生效 2,先于或者同时到达 *默示的承诺如何撤回。 《合同法》第 26 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五、强制承诺 强制承诺,是指一方依法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 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 交错要约(交叉 要约)( cross offer) 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时,对方也向其发出内容正相符合的另一要约,且双方均不知道对方的要约。 赞成说:实质说。 反对说:形式说。 意思实现 (事实合同) 是指根据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即告成立。 13 《合同法》第 22 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行为:履行行为/受领行为 第 26 条第 1 款: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八大条款: 《合同法》第 12 条第 1 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实体性条款: 2.解决争 议条款: ( 1)仲裁条款 ( 2)选择受诉法院条款 (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 4)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 (二)主要条款与普通条款 1.主要条款 2.普通条款 *要素、常素与偶素 要素:构成某类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常素:构成某类合同通常具备的内容。 偶素:并非某类合同所通常具有,而是由当事人特别附加在合同中的内容。 (三)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 1.明示条款: 2.默示条款:合同中 虽然没有约定,但基于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或者法律的规定而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二、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 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和处分权能。 (二)合同义务 1.给付义务 ( 1)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 2)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作用。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 《合同法》第 36 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 37 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14 2.附随义务: 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3.不真正义务:对方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仅使义务 人承受不利益。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 92 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 10 条第 1 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1.书面形式 ( 1)表现形态 : 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2)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3)合同欠缺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形式 3,要式 不要式 (法定 约定) 4.其他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形式)、视听资料形式等。 “当事人以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 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节 免责条款与格式条款 一、免责条款 : 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明示性和免责功能。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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