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内容摘要:

转让,要求甲方对该等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第 十 七 条 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如果甲方收到用于清偿这些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支付工具,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在甲方收到间接付款之际,在甲、乙双方间立即形成信托关系,乙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甲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甲方为乙方的利益持有上述现金或支付工具。 自甲方收到债务人以现金或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时,该笔现金或票据自动成为乙方财产,甲方应立即将有关资金转付给乙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给(或兑现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乙方。 渤海 金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BHS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 11 信托财产在转付乙方之前因甲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等情形而受影响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积极主张信托财产及相关权利归属乙方,同时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配合,确保乙方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因甲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就损失金额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转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对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第十八 条 如同一买方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间接付款情形,则乙方有权宣布对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为不合格应收账款(无论先前是否为合格 应收账款),同时有权向甲方进行反转让,要求甲方立即回购乙方已受让的对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 第十九 条 受核准应收账款在到期日前及到期日后 90天内未发生任何争议,且甲方提出确切证据证明买方因信用风险原因未能付款、并书面同意乙方采取诉讼手段向买方催收的,则乙方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 91 天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乙方对任何其他情形所发生的买方拒绝或延迟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均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乙方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之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协助乙方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 条 对于乙方确认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的应收账款,乙方应将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保理预付款、甲方未结清的保理预付款利息、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信用风险担保费后的担保付款金额划拨至甲方开立的账户中。 第二十 一 条 单笔应收账款项下发生争议的,乙方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立即终止。 并且,无论争议的解决结果是否有利于甲方,乙方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均不再恢复。 第六 章 应收账款的调减、争议与反转让 第二十 二 条 如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出于折扣、货物降价、修正错误等原因而对应收账款作任何形式的扣减时,甲方均须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调整申请》,取得乙方同意,由乙方相应扣减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 如果该笔应收账渤海 金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BHS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 12 款为受核准应收账款,则乙方按被调减金额减少对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 第二十 三 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调整申请》时,如果就该等应收账款已经支用预付款,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退回相应的保理预付款以及相应的应付未付利息: (一)如甲方已经按保理预付款比例足额支用预付款,则甲方应退回的保理预付款=所扣减的应 收账款金额 保理预付款比例; (二)如甲方尚未按保理预付款比例足额支用预付款,则甲方应退回的保理预付款=甲方已经支用的保理预付款-扣减后的应收账款金额 保理预付款比例。 甲方应在其开立在乙方的存款账户中备足应向乙方退回的保理预付款以及相应的应付未付利息,乙方有权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二十 四 条 如买方提出争议,乙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向甲方发送争议通知,甲方应立即与买方解决争议;如买方直接向甲方提出争议或提交书面争议通知或甲方知悉买方有可能提出争议,甲方应自知悉或收到书面争议通知(以较早者为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的细节和争议的性质通知乙方,并应积极解决争议。 无论买方因任何原因提起争议,也无论争议的解决结果是否有利于甲方,该等应收账款立即转变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无论乙方先前是否已将该等应收账款确认为合格的应收账款),乙方对该等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如有)立即解除,且乙方有权立即向甲方反转让该等应收账款。 第二十 五 条 在争议解决前,乙方有权对争议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的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暂停提供保理预付款,如果乙方认为买方提出的争议为合理争议,则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对受让的该买方的其余合格应收账款何时恢复 提供保理预付款;如果乙方认为买方提出的争议为无理争议,乙方有权终止对受让的该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保理预付款。 第二十 六 条 如果乙方收到买方(含同一买方或多个买方)对甲方的合理争议超过三次(含三次),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无追索权保理服务,且有权向甲方反转让乙方所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 第 二 十 七 条 如果乙方收到同一买方的无理争议超过三次(含三次),乙方有权终止就该买方向甲方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并通知甲方,对甲方收到通知后向该买方发货的应收账款,乙方有权不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渤海 金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BHS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 13 第 二 十 八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宣布所涉及的应收账款为不合格应收账款(无论乙方先前是否已将该等应收账款确认为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该等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责任(如有)立即解除,乙方有权向甲方反转让该等应收账款,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立即对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无条件进行回购,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后,乙方将该等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对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或到期日后 90 天内发生争议; 对于受核准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及到期日后 90 天内既未发生争议,亦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但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书面同意乙方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向买方催收,或未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向买方催收的; 发生本合同第二十条所约定的间接付款情形,而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的;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乙方认为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的。 发生上述应收账款回购情形时,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回购宽限期届满日最长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日,但是 ,对于以贴现方式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的情形,乙方不给予甲方回购宽限期。 第 二 十 九 条 当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甲方进行回购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该等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担保责任(如有)立即解除。 甲方有义务立即按以下回购价款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回购价款 =乙方已提供的保理预付款-已从买方处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 +未结清的保理预付款利息 +未结清的应收账款管理费 +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 +未结清的信用风险担保费 +逾期违约金 +其他乙方有权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等)。 甲方理解并同意 : 甲方保证 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 在甲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或未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乙方仍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享有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后,乙方将相应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渤海 金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BHS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 14 第七 章 保理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第三十 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保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应收账款管理费:对每笔应收账款,乙方按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在乙方向甲方发送《应收账款受让通知书》或《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时分批一次性收取; 保理预付款利息: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服务的,乙方自发放保理预付款之日起向甲方收取保理预付款的利息。 保理预付款利息(含逾期违约金)计至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不含当日);如应收账款因信用风险原因未能足额回收,则计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90 日(含当日);如应收账款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则计至甲方向乙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之日(不含当日)。 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并确定利率: ( 1)先支付保理预付款,再按 (月或季)于 (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计收利息。 保理预付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 =月利率 /30=年利率 /360。 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a、按年利率 %; b、按照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 /下浮) %。 c、如保理预付款以外币形式发放的,利率以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保理预付款支用单》载明的利率为准。 d、双方同意的其他利率确定方式: ; ( 2)以贴现方 式在支付保理预付款时一次性扣收利息,贴现期为保理预付款发放日至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 应收账款预计回收日,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 日。 保理预付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 =月利率 /30=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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