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调度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均270 公里),超出部分按物价部门批复的超公里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 常规线路团队系指接送团城市限于海口、三亚两地,所有的景点分布在海榆东线及琼文线沿途各市县的团队。 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系统按租车天数计费;小于三天的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的团队租车业务,承租人必须将省 旅发委备案一致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传真到运调部计费 ,并由运调部授权该笔租车业务 合同号, 由 承租人凭租车业务合同号在网上自助操作租车业务。 第二十七条 小于三天常规线路和非常规线路团队租车业务的计价方式: 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 11 的,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按 天计费,限 625 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沿途景点的,按 3天计费,限 750 公里;琼文线沿途景点含有宋庆龄故居,按 ,限 875公里; 团队所有景点、购物点分布在海榆东线沿途各市县的,海口接送三亚往返或三亚接送海口往返,二天用车的团队业务 按 3天计费,限 750 公里;当行程含有琼文线宋庆龄故居景点的,按 ,限 875公里; 一天海口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 天 计费,限 375 公里;三亚接送团队业务的,接团后直达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 2天加一个接机费计费,限 550公里; 团队行程路线是海榆东线的,一天海口接团三亚送团或三亚接团海口送团,沿途无其他景点的按 天计费,限 375 公里,当接送团地点含有海口西海岸线或三亚南山 其中一个点 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 计费天数小于 5天的常规 行程,行程中含有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中一个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 天计费;当行程含有五指山水满乡地区的景点的,增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计费天数为 3 天的常规行程,行程含有琼海牛路岭(大漂流景点)的,在原计费天数的基础上多加 天,计 12 费天数为 4天的,多加一个接机费用的标准。 接送团地点为海口或三亚的常规行程海榆东线下海榆西线返或海榆西线下海榆东线返:三天团队加 1天,四天团队加 天,如行程中含有尖峰、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等其中一个景点的,在此基础上再加 天,五天以上 的不加, 团队单去尖峰岭、霸王岭、五指山、七仙岭、毛公山其 中一个景点且用车期间不去别的区域的,按实际用车天数或实际里程折算成天数计费; 接、送团队地点非海口、三亚的,按团队行程的计费天数加上接、送团队时往返空驶里程费用(按省发改委批复的 空驶费标准计费); 以上计费方式包含车辆空驶所产生的运费。 第二十八条 接团(包括接机、车、船)后在市内活动,用车时间在 4小时内的,行程不超过 125 公里,按半天计费;用车时间超过 4小时,或者行程超过 125 公里,均按一天计费。 第二十九条 接、送机(车、船)收费标 准: 序号 车身长度(米) 单接送机(车、船)费(元) 1 5 米系列( ≦ 5) 150 2 6 米系列( 5,≦ 6) 150 3 ( 6,≦ ) 200 4 7 米系列( ,≦ 7) 250 5 ( 7,≦ ) 250 13 6 8 米系列( ,≦ 8) 300 7 ( 8,≦ ) 300 8 9 米 系列 ( ,≦ 9) 350 9 ( 9,≦ ) 350 10 10米系列( ,) 400 11 11米系列 (≧ ,) 400 12 12米系列 (≧ ) 450 接游客住皇冠假日、桂林洋、西海岸、亚龙湾、南山的接机(车、船)费加收 100 元;入住崖城、蜈支洲的接机(车、船)费加收 150 元;如当日接游客住宿酒店次日出团的,承租人安排司机司陪房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距用车时间 24 小时前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 5%收取违约金;承租人距用车时间 24 小时内取消用车的,按租车款总额的 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因人数增加,距用车时间 24 小时内取消用车,确认变更车型 继续租用车的,按所调派车辆日租金的 50%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用车后取消用车,按租车款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天数)或行车里程计收租金。 第三十三条 车辆未按承租人用车时间到达接团地点,迟到用车时间 1小时内的,按租车款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超过用车时间 1 小时的,按租车款总额的 15%支付违约金。 如因迟到造成承租人要求接驳的, 管理公司 有权按照接驳处 14 理,车辆经营者承担接驳费用并按租车款总额的 15%支付违约金,及按缺勤 4天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因操作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 负责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见《 旅行社自助租车业务终端机操作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 车辆出团前或过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点、时间)改变,承租人应及时向 管理公司 运调部申请办理变更,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车辆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进入用车时间后,承租人因改变行程减少天数的,已支付的运费不给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车辆被调派时无法正常出团,或经营者拒绝执行调派任务(含接驳车、应急待命车辆),按照接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车经营者承担,并按缺勤 4天处理和扣除租车款总额的 15%违约金纳入 管理公司 服务 质量投诉备用金;该车处于停运状态,如需开通参加营运的,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将车辆行驶到车辆待命地点属地的管理公司办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 《挂靠协议》《租车合同》等的约定条款的,按条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所参营车辆出团须经 管理公司 调派,严格按《派车单》上的出团及回团时间执行。 当团队行程有变 更时,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必须在实际出团时间 2小时前(或团队原结束时间前), 向 管理公司 运调部申报并按其指令执行; 否则视为私自承揽业务。 15 第四十条 旅行社网上操作租车业务时,所录入的团队行程必须与 省 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 游行程表》一致,出团前,导游必须将 一份《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交与驾驶员,否则视为违规。 旅行社在办理租车业务时,录入行程与 省 旅发委备案的《海南省旅游行程表》不相符的,经查实, 管理公司 将暂停其网上自助操作账号的旅游汽车调派业务权限,造成经济损失由旅行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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