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依法起诉。 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 考虑到起诉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 (或仲裁 ) (一 )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 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 (十五日 )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或预查封 )、扣押或冻结。 (三 )起诉 (申请仲裁 )、审理与裁 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 法律顾问(或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应由 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出庭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 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共同参加。 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 (裁判文书生效 )。 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 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 执行终结后, 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代偿项目追偿 过程中 , 应积极争取 当地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 的 大力支持。 第五节 担保损失 第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 (一 )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已三年以上不能归还其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且没有其他还款保证的; (二 )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并经强制执行或被担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而反担保人经核查认定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 第十九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 )风险管理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 并附详细报损资料, 由法律顾问(或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 ) 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 )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 (四 )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担保损失核销后,并不意味着追偿工作的结束。 对于报损项目,应采取 “账销债留 ”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同时要采取严格控制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能通知债务人公司债权的核销情况。 项目经理 A、 B 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 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 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节 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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